池氏网

 找回密码
 回家
查看: 136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学术] 池氏委员会池氏志编写培训材料

[复制链接]

1114

主题

3072

帖子

1万

积分

信息监察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59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21 18:5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池氏委员会池氏志编写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
2018718
例:
《福建姓氏志》目录
                                         第四节 姓氏文化
凡例                                   一、著述艺文   
目录                                   二、族规家训
概序                                   三、祠庙(宗祠、家庙)
第一章X(按姓氏设章,随文附图)              四、陵墓(祖墓、名墓)
第一节  源流                           五、古建筑(故居、名居、书           
一、溯流                         院、祖屋)
二、入闽                             六、民间信仰(民俗活动)
三、繁衍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节  分布                           八、其它名胜古迹
一、人口分布                       第五节 人物
二、主要聚集地                       一、人物传
第三节  谱牒(按规定地点顺序)         二、人物录
一、福州(含平潭)谱牒               三、进士表
二、厦门谱牒                     
三、漳州谱牒                  
四、泉州谱牒                     
五、三明谱牒                     
六、莆田谱牒                     
七、南平谱牒
八、龙岩谱牒
九、宁德谱牒
《福建姓氏志》编写细则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建姓氏志》质量,现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福建省地方志书编写通则(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福建姓氏志”编写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目的在于对各姓氏委员会编纂的“章节目”内容作出统一要求,以保证《福建姓氏志》在指导思想、志书名称、编写规格、体例要求和行文等方面保持规范一致。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四条  恪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和保密条例。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须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角度。
第三章  志书名称及凡例、目录
第六条  省志定名为《福建姓氏志》。
第七条  《福建姓氏志》共出版五卷,每卷约100万字,内容涵盖100个姓氏,力争三年时间全部完成。以姓氏设章,按提交正稿的时间顺序编辑入卷(不以姓氏人口多少为序),随文附图。
第八条  《福建姓氏志》凡例和目录(详见编纂工作方案)
第四章  体裁  体例结构  概述
第九条  地方志书体裁主要有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以志为主。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应具有重要存史价值。
第十条  各章、节、目的结构必须符合志体。归属得当,排列有序;文字为主,图表穿插。
第十一条  志书的层次结构,一般采用卷、章、节、目、子目等层次。目及目以下序码:一档为一、二、三……;二档为(一)、(二)、(三)……;三挡为123、……。最后一档亦可不标序码。
志书的层次不宜过多
第十二条  卷、章、节、目标题均应简明、准确。一般以事命题,使用名词、词组或短语,不用形容词和句子。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用汉字冠以次序,如:“第一卷”、“第一章”、“第一节”。
五章  文体文风
第十三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
第十四条  文风严谨、朴实、简洁、流畅,述而不论,文约事丰。不用含混不清的词语,杜绝浮词、空话、假话。
第十五条  语言要遵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使用。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慎用评价词语。一般不用口头语、方言、土语、俗语,不用文言或半文言。
使用专业术语要规范准确。使用专业性过强的术语时,应加以注释说明并经有关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文字要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20136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为依据。
第十七条  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六章  称谓应用
第十八条  采用第三人称书写。除引文外,不用如“我省”、“本市”等第一人称书写,须直书省名、设区市、县(市区)名,但为了节省文字,可以使用“全省”、“县内”等称谓
第十九条  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使用频率高的名称,可在首次出现全称后面括注简称,简称概念应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著作名称用全称,不用简称,如《邓小平文选》,不能简称《邓选》。
第二十条  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辞海》附录的中国历史纪年表为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地名使用的若干规定》,规范使用地名。今地名使用经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
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地名的,其行彳政隶属关系应明确。
第二十二条  跨区域的文物、名胜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教授、先生、同志局长等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除僧侣、作家、艺人外,其余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号、别名、谥号、绰号;确需使用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的,在首次使用时注明。以字知名者可用字不用名。同名人物应分别括注其生卒年或出生地,或在姓名前加身份词。
第二十四条  译名准确,全书统一。
第七章  时间表述
第二十五条  民国以前的历史纪年,先书朝代、年号、纪年,再括注公元纪年。例:唐贞观十年(636)。在同一段落中,如连续出现同一朝代年号,则在第一个朝代年号后注明公元纪年即可。例:清雍正元年(1723)……雍正三年……雍正六年……雍正九年。对公元前和100以内的公元年代,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6年”、“公元98年”、“公元前841年”。对起迄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应写作“公元前xx年至公元××年”。
民国时期的纪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民国12年。在每节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例民国12年(1923年)
1949101日起的年代用公元纪年。例:19501,20039月。
第二十六条  时间表述准确具体,不用“去年”、“今年”、“明年”、“上月等时间代名词,或“很久”、“现在”近年来”、“以来”、“不久以前”、“到目前为止”等模糊的时间概念;不用时间简称如:1966年、1979年不能写作66年、79年,“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作“1980年代”等
第二十七条  民国时期农历与公历混用,因此书写年月日时应鉴别是农历还是公历。使用农历应冠以“农历”两字,并括注公历年月日。例:民国5年农历六月初十(191679)
第二十八条  生卒年份、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份、时间段应加“年”字,如“鲁迅(18811936)”,“明洪武年间(136398)”。
第八章  数字用法
第二十九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应当使用汉字的主要情况
1、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成语或具有修辞色彩词句中的数字。例:一律、三叶虫、二万五千里长征、十月革命、“一二·九”运动、“七五”计划、横七竖八。
2、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例:二三米、七八百元。
3、农历和清代及其以前的历史纪年。例:正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日、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
4、星期几。例:星期六。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主要情况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例:20世纪80年代、1986101日、420分、53
2、中华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例:民国38(1949)、昭和16年(1941)
3、计数和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例:413
-1251/160.384.5倍、34.05%3:1736.8万公里、4000克、12.51元、48岁、10个月。
第三十条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例:(1)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2)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126页。
第三十一条  数字用法的注意事项
()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算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例:一个人、三本书、读了九遍。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如:标题“十五年的改革措施”,一般不写成“15年的改革措施”。
()四位和四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不用分节号。一个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
第三十二条  统计数据使用,要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第九章  计量名称
第三十三条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和单位》的规定。
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名称,照实记载,括注今值。
第十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四条  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4-87)进行编排。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第三十五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不用转引;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凡引文均应加引号并注明出处。
()引用书籍中的资料,应按顺序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卷次、出版单位、出版年月、页码。例:李新《中华民国史》第X编,第X卷,中华书局1982年出版,第X页。
()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原载XXXXxx日《人民日报》第x版。
()引用期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的姓名、篇名、期刊名、年月(刊期)、页码等。如孙家正:《“双百”方针与改革共命运》,《江海学刊》1986年第5期,第3页。
()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志书编纂出版的朝代、志名、卷次等。如清康熙《畿辅通志》第四十六卷。
()引用档案中的资料,应注明卷宗名、所藏档案馆名、全宗号、卷宗号。例:《福州市轮船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名册》,福建省档案馆藏,全宗号62,卷宗号310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包括繁体字、字句和数字等),不得任意改动。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口”充填,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口”。
第三十七条  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用页下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随文注(夹注)
第十一章  图表照片设置
第三十八条  图要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图序、图题、图例和注记。图包括卷首插图、随文图。凡地图均须经省级测绘部门审定
()图序编法:姓氏章的图序由姓氏章顺序和表格顺序组成,以卷、章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一卷第三章的第四节图标为“图1-3-4”;第二卷第六章第五节图,标为“图2-6-5”。
()图序、图题均置于图下方居中者之间空一格。图例放在图的下角,注记要清晰准确
第三十九条  规范使用表格。表格般包括表序、表题、表体、表注等部分。
()省志分志的表序()由卷、章顺序和表格顺序组成,以卷、章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一卷第二章的第三个表标为“表1-2-3”;第二卷第六章第五个表,标为“表2-6-5”。续表要有表头,不重复表题,表左上角有“续表x-x”字样。
()表题由时间、范围(地域、单位)和主体(事项)内容等组成。表题位
于表体上方,居中排。
()表体即表格本身,包括栏目、表文等。表体左上角标注表序,右上角标注表的计量单位。
()表注置于表格下方,一般是表示资料来源或对表内一些特殊内容进行注释的文字。
()数字表格为敞开式,即表格左右两端开口。数字表除上下两端及表示项目名称的横线保留外,可省去其余的横线。
()表格中的年、月、日使用扩展格式。年、月、日之间用半字线“-”连接当月和日是个位数时,在十位上加“0”。如1978-01-261994-07-08
第四十条  随文照应配合文字记述。照片文字说明简炼、准确,要素齐全.
根据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的照片要履行报批程序。
照片应不带广告色彩,不用个人标准像。
第十二章  标点符号
第四十一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著作、文章、刊物、文件、歌曲、影剧等名称均用书名号,不能用引号。例:《毛泽东选集》但在目录和表格中罗列书名时,则不加书名号,以书名为标题时也不加书名号。
第四十三条  以月、日为标志的事件或节日,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只在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后用间隔号;当直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月、日之间均用间隔号。例:五四运动、“九一八”事变、“一二·九”运动、“3·15”消费者权益日。
第四十四条  表示数字范围和年代起止,使用连接号“~(~”仅可连接相关的阿拉伯数字,不可连接汉字)或“一”。例:15~20年、50~100吨、1949~1987年。连接号“~”或“-”,全书二选一只能统一用一种。
第四十五条  引文末尾标点的使用。若引用整句而且包括冒号的,把引用的话独立来用,末尾的标点放在引号内;若把引用的话作为作者自己的话的一部分,引文末尾不用标点或放在引号外。
第十三章  索引制作
第四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志独立设置主题索引、人物索引、图表索引。主题索引涵盖序、凡例以外所有篇卷)章节目正文,人物索引包括人物门类和其他门类中以事系人的人物,图表索引是根据各门类收录的图表编制。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省志索引待全书出齐后统一制作。
第四十七条  主题索引按主题词首字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人物索引按人名首字笔画顺序排列。完成的索引,主题词和人名后的阿拉伯数字为所在页码。图表索引参照主题索引方法制作。索引中单位名称采用规范简称。每条索引除篇目外,均为单一主题。主题词的选择根据标题或内容,按习惯的通用词汇提取,如有多种提法可并用。篇()名不制作索引词,章名标题索引用黑体字标示;其后用黑体数字表示该章名所在页码;非黑体数字表示该索引名称不作为章名而出现在其他内容中所处的页码。空一格起排的标引词为上一主题的附件。
第四十八条  索引按拼音、笔画两种方式编排。笔画为序编排法按《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3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中确定的汉字笔画数为规范。音序编排法按《现代汉语词典》(2012年版)中的《音节表》为规范。
第十四章  志书署名
第四十九条  省志分志署名
()在封面的书名和上下限年份之下署“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不在封面上署主编、副主编姓名。
()志首扉页后、卷首彩页前署下列人员姓名:1。《福建姓氏志》编纂委员会(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2。《福建姓氏志》编辑部主编、常务副主编、副主编名单;3。《福建姓氏志》审稿专家组名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 《细则》由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负责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14

主题

3072

帖子

1万

积分

信息监察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3596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7-21 19:00:57 | 只看该作者
福建姓氏志.docx (22.5 KB, 下载次数: 0)

福建省池氏委员会《池氏志》编写培训材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回家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池氏网|池氏宗亲网 ( 备案号:蜀ICP备09019917号-2池氏网公益法律援助律师:池春燕 WX:xuyuanchiw

GMT+8, 2024-4-26 12:23 , Processed in 0.109663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