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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 明代华商池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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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2 22:35: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644年1月14日,荷兰殖民当局接到华商池浴沂和Lotsui(中文姓名不详)的来信,提到“中国发生很大的内战,因此很难迅速购货”。1644年2月15日,台湾殖民当局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中,提到“中国的内战使贸易严重失常混乱,而且没有很快恢复到正常的希望”。到了4月份,荷兰人甚至写信给中国海商池浴沂和Sisick(中文姓名不详),“信里亲切地邀请他们来,因为此地的贸易非常萧条。”可见,自崇祯十七年后,荷兰人在台湾的对华贸易陷入了低谷。

1640年1月13日,亨万派船运来价值约150万荷兰盾的丝和丝制品;1640年5月29日,池浴云的戎克船运来16,520斤黄丝,总值约17万里尔;8月30日和31日,亨万和池浴沂的商船共运来15,004斤白色生丝,761斤丝纱,137斤丝,4004斤黄丝、1480斤上色绞捻的丝,26,118匹红色与白色的缩缅,“这些货物全部收购存进公司的仓库里”,总值约为411,785里尔。

明崇祯(1627年∽1644年)
改朝换代的最后一年,池浴沂还在跟荷兰人在做生意

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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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22:41:21 | 只看该作者
17世纪上半叶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问题新探
——以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为中心
黄俊凌
内容提要 17世纪上半叶,荷兰、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为了主导高额利润的东亚贸易,展开激烈竞争。天启四年(1624年),荷兰窃据台湾,并以此为基地,从事辗转中国大陆、日本、东南亚和欧洲的多角贸易。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与明朝私人海商提供商品有密切关系。关于明末海峡两岸贸易主导权问题,有“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与“华商主导”两派观点。本文则认为,影响明末海峡两岸贸易主导权的因素很多,明朝海商和荷兰殖民者都无法单方面主导。从天启四年(1624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朝灭亡,荷兰殖民当局在台湾的转口贸易,经历了起步、发展和逐步衰落三个阶段,海峡两岸的贸易主导权则在不同阶段在明朝私人海商和荷兰殖民者间转换。
关键词 台湾海峡 荷兰 贸易主导权 转口贸易

16世纪至17世纪,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以及欧洲重商主义的盛行,西方的航海探险密切了东、西方联系,推动了全球贸易体系的建立。亚洲各地原本已有的贸易圈和贸易势力,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交织成一个绵密的贸易网络。从16世纪起,欧洲殖民者在东亚进行大规模商业扩张,辗转于中国、日本、东南亚之间,从事转口贸易,积极争夺东亚贸易的主导权。葡萄牙窃据澳门,控制马六甲海峡,操纵东南亚与里斯本的远程贸易;西班牙占领马尼拉,建立起中国、东南亚与美洲、欧洲的贸易航线;荷兰则迟至17世纪初期在爪哇岛建立了巴达维亚殖民据点。为了突破东亚传统的贸易圈,并与葡萄牙、西班牙的贸易航路进行竞争,荷兰人力图打开直接对华贸易的大门,建立有效的新贸易航线。天启四年(1624年)荷兰人被明朝水师驱逐出澎湖,转而侵占了台湾,并以之为据点,逐渐建立起从福建到台湾,再从台湾至日本或巴达维亚、欧洲的贸易路线,这条转口贸易航线一度成为17世纪上半叶东亚海上贸易最为繁华的商业路线。有关17世纪上半叶东亚海上贸易主导权问题,长期以来形成了两派观点,大致可归为“欧洲主导论”与“华商优势论”。主张“欧洲主导论”的学术流派,主要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为典型分析,认为其通过武装贸易、商品垄断和价格控制,掌控了17世纪上半叶东亚海域的贸易主导权。或者从海权实力以及区域贸易势力消长进行分析,认为17世纪上半叶东亚海权和主要贸易利润落入欧洲人之手,“荷兰凭借其雄厚的海上武力,在东亚海权争夺中最后胜出。”“欧洲殖民者已逐步取代东南亚本土势力……从而成了东南亚与其他地区海上贸易的主要经营者”,“海上贸易的主导权已落到了欧洲殖民者的手中。”至于“华商优势论”的观点,一般认为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来到亚洲后,受到亚洲商人的挑战,并没有获得绝对的优势,即使欧洲人武装贸易的推行,使长期以来活跃于各个贸易圈的许多亚洲海商圈或销声匿迹,或沦为次要的海商群,“唯独华人在东亚水域里始终扮演主要海商群的角色”。而且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7世纪的转口贸易,必须依赖华商早有的海外贸易航运网络,强调中国海商在荷兰对华贸易中起到重要中介作用。
由于台湾地处中国大陆、日本和南洋群岛之间,在东、西洋贸易中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中、日海商,西班牙、荷兰殖民者都曾以之为据点,从事贸易活动。当荷兰侵占中国台湾后,竭力运用各种商业策略,构建海峡两岸的贸易新航路,并将其纳入东亚贸易网络之中。随着研究的深入,荷兰殖民侵占台湾时期海峡两岸的贸易主导权问题,开始被学术界所关注,东亚贸易主导权中“欧洲主导论”与“华商优势论”的观点,被延伸到相关讨论中,形成海峡两岸贸易主导权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论”与“华商主导论”。“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论”从海权实力的角度,认为17世纪的荷兰是世界贸易、船运和金融的主轴,荷兰侵占下的台湾,是荷兰在亚洲最为繁荣的商馆,并且认为正是因为荷兰强大的海权实力,使得台湾成为其“拓展贸易和建立远东霸权的重要据点”。至于主张“华商主导论”的学者认为,17世纪初的中国海商“活跃在台湾海峡,牢牢控制东南沿海与日本、马尼拉、南洋群岛的贸易主导权”,并从中国海商所掌握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商品定价以及贸易方式三个角度,论证中国海商才是17世纪台海贸易的主导者。类似的分析,亦有从个别自由商人的角度肯定中国海商在台湾海峡贸易中的主导作用。当然,有的学者希望折衷两种观点,认为17世纪荷兰殖民者掌握了台湾海峡一半的控制权,从福建商人“手中瓜分了相当一部分商业利益”,但其强调的是荷兰殖民者争夺东亚海权的过程,对贸易主导权的归属则语焉不详。
实际上,17世纪上半叶荷兰殖民者在台湾从事的转口贸易,只是当时东亚贸易网络中的一环。因此,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的争夺,是当时东亚贸易主导权争夺的组成部分,是十分复杂的问题。从海权的角度来看,17世纪的荷兰在东亚海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军事、经济影响力毋庸置疑。但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殖民势力,是荷兰争夺东亚贸易主导权的竞争对手,也是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的外在影响因素。此外,台湾作为荷兰在东亚的贸易据点,属于华商传统势力范围,然而中国海商的状况极为复杂,有“官商”、“私商”、“军商”之分,而“私商”的角色又在“普通商人”和“海盗商人”之间转换。当荷兰无法与明朝直接贸易的情况下,要利用台湾发展东亚海上贸易,就必须依靠华商运来中国的瓷器、丝绸、糖等商品。荷兰人一旦“无法掌握华商,让华商参与竞争,台湾的贸易将无法顺利展开”。显然,中国海商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在商品的种类、数量、定价和贸易方式上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是当时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的有力争夺者,但不意味着中国海商必然能够主导17世纪上半叶的台海贸易。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的归属,主要是荷兰殖民者与华商买卖双方的博弈,此外明朝与日本对于海外贸易政策的宽、严,西班牙、葡萄牙对台海贸易的插手介入,华商集团内部的分化和竞争,明末政局变化对商品生产的影响等,众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得台湾海峡的贸易主导权争夺变得异常复杂,并呈现出阶段性特点。因此,本文认为17世纪上半叶台湾海峡的贸易主导权,并不是单纯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或“华商主导”就能够定论。从天启四年(1624年)荷兰侵占台湾,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朝灭亡,荷兰侵占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经历了起步、发展和逐步衰落三个阶段,海峡两岸的贸易主导权也在中国海商和荷兰殖民者之间动态转移。本文结合中、荷档案,再次探讨17世纪上半叶海峡两岸的贸易主导权问题,希望能够见微知著,以特定时段台湾转口贸易的发展过程及各种内外影响因素,结合荷兰殖民者与华商在特定商品货源、价格、贸易方式等方面的交涉和冲突,侧面反映当时东亚海上贸易主导权问题的错综复杂,也为后续的探讨抛砖引玉。
一、 荷兰占据台湾初期海峡两岸的贸易(1624—1626年)
(一)荷兰占据台湾初期的贸易困境
1624年7月,在明朝水师的强大压力下,荷兰殖民者被迫撤离澎湖,转而窃据台湾大员(今台南市)。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初期,则认为“中国人得以许可到大员与我们贸易。只是宫廷尚未公开准许,军门、都督及大官等都默认。”虽然荷兰人撤离澎湖后,明政府内部也讨论过海禁问题,礼部主事沈鈇主张“不如俟澎湖岛设兵镇后,红夷息肩,暂复旧例,听洋商明给文引,往贩东、西二洋”,建议开放海禁。然而明末封建统治腐败,海禁松弛早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荷兰人也清楚“贸易在中国官员的默许之下仍继续进行。”
不过,荷兰的对华贸易并没有因海禁松弛而进展顺利。由于中国的生丝在欧洲有很高的利润,加上17世纪的日本是东亚主要的生丝消费国,明朝的生丝在欧洲和日本市场上销路很好,因此荷兰殖民者在台湾的转口贸易,最渴望得到的商品就是来自中国的生丝。然而1624年11月5日,荷兰殖民舰队司令宋克在给巴达维亚城总督卡本提耳的信中提到:“直到现在我们几乎都还没买到丝”,即使少数中国海商运来的货物,“大部分是些粗劣和陈旧的货物”。另一方面,宋克认为“没有中国人能够从此地运回中国的商品货物,是继续发展贸易的一大阻碍。胡椒和丁香大部分都以低廉的价格卖出去了,但是檀香木就卖的很少,因为品质很坏而且太陈旧了。”可见,荷兰占领台湾后所面临的贸易困境在于,只有少数中国海商运来不多的货物,且质量不高;而荷兰从东南亚运到台湾的胡椒、丁香、檀木等货物,也无法顺利销售,只能低价处理。显然,这种状况与荷兰人期待的转口贸易相去甚远。
即使中国海商运来少量生丝,荷兰人也必须面对日本商人的强力竞争。早在16世纪末,中、日商人就在台湾进行贸易。荷兰殖民者清楚地看到,“在大员,每年有日本商贾乘帆船而至,在当地购买大量鹿皮,特别是与中国的海上冒险商做大宗丝绸生意。”而且,日本商人以更高的价格向中国海商订购生丝,对丝的品质要求也不像荷兰人那样挑剔。1625年10月29日,新任台湾长官德·韦特向总督汇报贸易情况时,指出日商对荷兰在台贸易的威胁,“而他们[日本人]也[真的]以[每担]150到160两[银]的[高]价格收购丝,使得运来此地的丝非常少,价格也高涨起来。如果这种情况年年持续下去,他们一来这里,荷兰东印度公司就要严重缺货,而他们将逐渐变成贸易的主人。”
除日本商人外,西班牙人也是荷兰在台湾贸易的主要竞争对手。16世纪后期,西班牙占领了菲律宾,开辟了从马尼拉通往墨西哥的“马尼拉—阿卡普尔科航线”。由于商业利润极高,吸引大量福建海商云集马尼拉,从16世纪后期至17世纪初期,每年均有30艘至40艘中国帆船定期航行马尼拉从事贸易。荷兰人占领台湾后,菲律宾总督席尔瓦写信给西班牙国王,指出台湾对西班牙与荷兰展开贸易竞争的重要性,“如果国王能在那里建一座商馆,将可使菲律宾群岛回复到旧时的光彩与更多的繁荣。”1626年5月5日,马尼拉的西班牙殖民当局派出一支舰队,于5月12日进入鸡笼港(现台湾基隆),筑城设市,以吸引中国、日本的海商前去贸易。此后,鸡笼确实吸引了明朝海商前去贸易,西班牙道明会主教迭戈就形容中国海商“猎犬对猎物的敏锐还不如中国人对钱。”台湾长官德·韦特也认为“马尼拉的西班牙人已经带一些军队来到本岛北端的这一边,即西边,并在那里筑砦防守,(我们判断[西班牙人]是要在那里与中国人贸易,并要尽可能破坏公司在此地的贸易)。”总之,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之初,面临着货源紧缺、日本和西班牙竞争等不利条件,对华贸易进展缓慢,转口贸易打不开局面。
(二)荷兰殖民当局的贸易策略及效果
为了获得稳定的生丝货源,解决贸易困境,荷兰殖民者采取商业代理人制、商品预付款、提高收购价格等措施。日本华侨商人李旦以及中国海商许心素先后成为荷兰人的贸易代理人。1624年12月12日,台湾的荷兰殖民当局决定,“我们为要取得纯净的新丝,不要再像以前那样有绞缠的情形发生,已经跟一个名叫[许]心素的中国商人订约,要交100到150担白色生丝给我们……这个商人是中国人甲必丹[李旦]很熟识的人。”为了使商业代理人成为荷兰人稳定的贸易伙伴,荷兰人为其提供订购商品的预付款,又叫“前金”或“赊金”。荷兰殖民者付给许心素首笔商品预付款6000两银子,1625年下半年又贷给许心素250担生丝的资金。除了固定的商业代理人,荷兰殖民者还贷款给“散商”甚至明朝地方官员或武将。如1625年夏季,荷兰人贷给澎湖守备叶大经2550荷盾,条件是“八个月后以良好的生丝偿还”,贷给(王姓、罗姓两位福建水师战船将官)各3493荷盾,另一个中国“散商”六官(Lacquan)7963荷盾,作为替荷兰人收购货物的预付款。另外,通过贸易代理人制,荷兰殖民者也可以顺利地推销从东南亚收购来的商品。如许心素在天启五年向荷兰人购买了檀香木、胡椒、象牙,甚至包括海黄、小刀、铜锣等货物。通过商业代理人和预付款制,荷兰人勉强获得一定的商品供应,也成功推销部分东南亚的货物。
此外,为了吸引更多的明朝“散商”,荷兰人亦提高丝的收购价,这比提供给商业代理人的价格要高。因为荷兰殖民当局觉得“中国人许心素独揽中国与公司的贸易”,“从而不允许他人与我们在大员的人经商,也不允许我们自己在中国贸易”。所以,荷兰殖民者认为“在大员提高收购价格等,可望吸引中国商人把丝绸运往大员”,“在大员付出高价是明智的做法,长此以往我们便可控制他们的贸易,摆脱对许心素等中国商人的依赖”。
对于日本和西班牙等竞争对手,荷兰殖民当局没有太好的办法。1625年7月2日,荷兰殖民当局决定,对来台湾贸易的日商征收运出口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然而,此举遭到日商的激烈反对,他们用拖延缴税和聚集抗议的方式向荷兰人施压。由于日商的外贸受幕府将军或地方大名的保护,荷兰人的征税自然引起日本官方的抗议。同年11月,荷兰驻日本平户商馆人员遭到警告,被要求礼遇赴台贸易的日本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高层认为“我们不能在各方面与日本闹僵,而影响我们获取各种必需物品及必要的船只停泊处,特别是公司攫取利润和增加收入。”由于日本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贸易的最大市场,最重要的转口贸易对象,限制日商赴台不符合荷兰人的长远利益。最终,荷兰人不得不取消征税。对于占据台湾北部鸡笼、淡水的西班牙殖民者,荷兰人一度决定要派出军队去进攻,但因各项准备不足,进攻计划迟迟无法实现。
(三)荷兰占据台湾初期台海贸易主导权的归属
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初期的转口贸易,进展缓慢,根本原因在于无法顺畅地与明朝海商进行交易。这一时期的中国海商,无疑掌握了台海贸易的主动权。在交易对象选择上,中国海商可以北上日本或南下马尼拉,就算去台湾也可以根据采购价格的高低,选择与日商或者北部的西班牙人交易,荷兰人在台海贸易中没有主动权。
在激烈竞争之下,荷兰殖民者通过商业代理人和“商品预付款”模式,并提高收购价格来吸引明朝海商。但商业代理人和“商品预付款”,无法扭转荷兰人在台海贸易中的劣势,反而处处掣肘于人。一方面,荷兰人所仰赖的代理人许心素往往取走大量预付款后延迟交货,影响转口贸易进度。譬如1625年夏,许心素允诺在6个星期内以每担135两白银的价格交付250担生丝,但后来以天气以及海盗猖獗等原因推迟交货。而当许心素再次要求荷兰殖民者预付一笔70担生丝的钱,且将每担价格提高到137两白银时,德·韦特认为“我们不敢拒绝他这要求……如果没有这个人可用,我们在此地就什么都办不成了。”巴达维亚殖民当局亦认同此种看法,建议继续“就可利用预付银两购货的方式经营贸易。为不使目前的贸易拖延和停滞,避免导致麻烦,我们对中国人采取怀柔而不是强硬的政策”,“即使我们很长一段时间需屈从于他人的垄断贸易,若无其他办法,这一做法也总比导致中国人的不满和贸易停顿明智。”
荷兰侵占台湾最初的四年,与明朝海商的贸易并不顺利。这一时期的中国海商,在荷兰、西班牙、日本所形成的买方市场中,占据了台海贸易的主动。
二、 荷兰对台湾海峡贸易主导权的争夺(1627—1630年)
(一)海峡两岸贸易形势的变化
明末,私人海商集团一直活跃在台湾海峡,他们亦盗亦商,从事海上贸易或劫掠,是影响东亚海域贸易的重要力量。1627年,台湾海峡的海盗集团开始活跃,郑芝龙、李魁奇、钟斌等海商武装集团先后崛起,“泛舟溟渤,劫掠商民”,严重扰乱了台海秩序。崇祯元年(1628年)初,兵部尚书阎鸣泰上奏崇祯皇帝,指出“今岁洋船之出洋者以四十三只”,仅返回23只,“其余皆为贼夺驾以去者也。计贼所得商货银钱,已数百万”,建议“将崇祯元年洋商尽行禁止”。显然,1627年后台湾海峡的海盗活动猖獗,严重影响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甚至迫使明朝重新实施海禁。
在此情况下,荷兰人的台海贸易深受影响。如许心素原本为荷兰人收购的250担生丝,因“带兵去扫荡盘踞在漳州河前面的海盗”,被打败后“所有的戎克船都被烧毁”而无法送货,只能请求荷兰人派船接运货物。荷兰殖民当局也看到“海盗们拥有约400条帆船,60000至70000人”的实力和“将整个中国沿海的船只烧毁,到大陆上抢掠”的危害。
(二)荷兰殖民当局争夺贸易主导权的策略
1.利用海盗集团谋求与明朝的全面“自由”贸易
面对台湾海峡猖獗的海盗活动,荷兰人试图利用海盗来改变其在台海贸易中的被动地位。首先,利用海盗问题来向明朝地方当局施压,谋求进一步的开放贸易。由于荷兰人对许心素垄断台海贸易不满,认为与他贸易“几乎都是随他的意思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海盗对我们不会没有助益的”。对于明朝福建当局,荷兰人认为“[那些军门和都督认为]禁止其他人来大员跟我们荷兰人交易,只让[许]心素来[独揽]交易,会有更多的方便[贪污受贿]”。因此,只有让福建当局与许心素的合作关系破裂,荷兰人取得在中国沿海贸易的许可,“那时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利益”。由于郑芝龙在海盗集团中实力突出,是与许心素“作战最重要、最主要的领袖”,对此,台湾长官纳兹认为“我们应该网罗他们,支援他们。因为他们连这种[海盗的]力量都无法抵挡,怎能敌得过我们和那些人[海盗]合起来的力量?”可见,荷兰人想利用郑芝龙等海盗集团来打破许心素垄断台海贸易的局面,获得到中国沿海进行贸易的权益。其次,荷兰殖民者利用海盗来打击西班牙、日本等竞争对手。荷兰人拉拢了部分海盗,发给他们通行证,并且让他们对持有荷兰人通行证的所有戎克船,“都不得阻扰、为难它们”,但可以拦截其他没有荷兰通行证的船只。
荷兰人利用海盗向许心素和明朝地方政府施压的策略,取得预期的效果。因郑芝龙集团声势浩大,“甚至中国官府也无法把他们赶出中国海岸,派人在大员向我们的人求援”,荷兰殖民者见机向明朝地方政府表示“若福建省最高官员和水军司令即巡抚与都督亲自书面提出,并保证准许中国人对大员和巴城的自由贸易,我们将以现有力量,不需中国水军增援,赶走海盗一官及其同伙。”福建当局应允荷兰人的相关请求。但荷兰舰队配合明将俞咨皋进攻郑芝龙的结果却是“夷败而逃,郑寇乘胜长驱”。荷兰人被迫龟缩到台湾,“海盗控制中国沿海,将我们在大员和中国沿海的人之间的联系切断。”1628年初,郑芝龙攻入厦门,杀死许心素,当地“官兵船器,俱化为乌有,全闽为之震动”。荷兰人的损失也不小,“戎克船辛坎号(Sincan)也被一官夺去,船上载有一千八百里尔现款和一批中国商人”,还有从台湾过去的2艘戎克船和50艘渔船,也被郑芝龙夺走。
可以说,荷兰殖民者利用海盗问题谋求“自由”贸易的计划,虽有先期的战略性突破,但具体实施却令其失望。由于围剿郑芝龙无功而返,明朝地方当局对荷兰人不满,许心素的败亡又让荷兰人失去了商业代理人,更麻烦的是“因为一官[郑芝龙]已经把整个沿海占据得那么严密,没有一艘去那边的船不被他夺去的。”荷兰人的台海贸易又陷入困境。
不过郑芝龙与荷兰人的关系并没有持续恶化。郑芝龙长期的海盗生涯,使其很清楚荷兰人的海上实力及商业影响力。为了能够击败李魁奇、周三老等其他海盗集团,取代许心素成为荷兰人的贸易伙伴,郑芝龙就必须与荷兰人取得和解。1628年6月,郑芝龙接受明朝政府的招安,“解散伙党已万余人”。随后,郑芝龙主动归还被其俘获的荷兰船、人员、银两和货物,并与台湾长官纳兹签订了三年供货协定。此外,郑芝龙允许沿海受他控制的“散商”前往大员与荷兰人交易,使后者很快就买到价值近277,000荷盾“生丝、丝质布料和其他货物”。然而,因为李魁奇、钟斌等海盗集团依然存在,台海的局势依然动荡不安。
1629年8月,普特曼斯接替纳兹担任台湾长官,由于李魁奇占据厦门,福建沿海仍是一片混乱,“那边的商人商船都不敢来这里跟我们交易”。而且李魁奇明确告诉荷兰殖民者“要让商人自由来跟我们通商之事,不能这样做,除非他也有利可图”。对此,荷兰殖民者决定“如果李魁奇不想与我们的人贸易,我们的人将以战争来解决问题,重新恢复一官在厦门的地位”。1630年1月,不仅李魁奇没有派人来台湾交易,甚至“散商”如不得其允许与荷兰人交易,“会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去申请许可,必须付他很多税,多到无利可图,因此商人都深居不出。”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人决定联合郑芝龙。郑芝龙于同年2月击败李魁奇,重新控制了厦门。不久,郑芝龙旧将钟斌再起,不过同李魁奇一样,钟斌无法建立与荷兰人的贸易联系,得不到荷兰人的支持。1630年底,郑芝龙击败钟斌,平定了福建沿海的动荡局面。但荷兰人谋求“自由”贸易的计划没有成功,其争夺台海贸易主导权的努力落空。
2.荷兰殖民者应对明朝个体海商的保守举措
此阶段,虽然荷兰殖民者失去了许心素这个重要的商业代理人,却仍有少数中国“散商”赴台贸易,然而荷兰人对待这些个体海商的政策极为保守。譬如这些“散商”提出的商品预付款请求,荷兰殖民者十分谨慎,“我们很客气地回绝了”,虽然台湾长官纳兹向东印度公司建议“应该像对待[许]心素那样来对待他们。这样可以鼓励他们和其他商人为公司效劳,使公司可以买到各种货物,另一方面也会有失去全部资金的风险,利弊参半,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这样交易。”可见,荷兰殖民当局主张对中国个体海商,采取怀柔政策,尽可能提供预付款,吸引更多的华商来台交易。然而,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一时期的资金使用极为保守。1629年初,巴达维亚殖民当局直接给纳兹指示,“涉及小笔资金……则可慎重行事,预付资金”,当然最好是“需禁止在中国沿海出借或为供货预付任何资金”。总的来说,荷兰殖民当局受限转口贸易的低迷,对于赴台贸易的中国“散商”,不愿采取积极政策,这使其在台海贸易中处于更不利的局面。
三、 中国海商对台海贸易主导权的掌控(1631—1634年)
1631年初,郑芝龙先后平定李魁奇、钟斌两大海盗集团,被朝廷授“游击”职衔。此时,明朝政府也以“今海波靖矣”,开放海禁,允许“闽中洋船”出海贸易。郑芝龙海上实力雄厚,成了荷兰殖民者在台海贸易中不得不倚重的对象。郑芝龙也利用开放海禁之际,极力争夺台海贸易的主导权。
首先,郑芝龙利用贸易通行证掌控中国海商赴台贸易的机会。1631年3月15日,郑芝龙跟荷兰人谈判,提出自己掌握6张贸易通行证(“洋船”出海贸易的“船引”),2张通行证属于他手下商人,其余4张可以交给荷兰人信任的中国海商,但附带条件“即这些商人交货时就要付款给他们”,而且“破损的货物也要跟好的货物一起收购”。荷兰人对此极为不满,认为“这种做法不只将变成强迫性的交易,也显然将因而使公司遭受很大的损失”。此后,郑芝龙手下的颜伯爷(Gampea)和郑明六(Bendiock)成为最常赴台贸易的商人。尽管1633年,福建“洋船”的通行证一度增加到8张,但实际情况是“颜伯爷和郑明六和其他人都以郑芝龙的名义以及在其默许下”来台贸易。1633年7月6日,私人海商池裕德(Jocktuy)向台湾殖民当局诉苦,指责郑芝龙独揽对荷贸易,只用颜伯爷和郑明六两个商人,其他商人必须支付运贩台湾生丝价值5%和杂货价值7%的税,“这使很多自立的商人无法运货前往大员交易”。
其次,郑芝龙排斥荷兰人前往中国沿海进行贸易。荷兰人一直希望能直接到中国沿海进行交易。然而,明朝开放海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红夷得以贸易货物,不至屡入内地求市”,即禁止荷兰人来内地。郑芝龙作为明朝水师游击,自然要严禁荷兰人随意来大陆沿海交易。此外,将荷兰人限制在台湾,也有利于其分配通行证来垄断台海贸易。所以,郑芝龙频频告诫荷兰人来中国沿海贸易存在风险。如1632年9月6日,台湾长官普特曼斯收到郑芝龙的信件,被要求尽量不要来大陆沿海贸易,颜伯爷和郑明六会与荷兰人交易,但最好的地点在大员。1633年初,荷兰殖民者带着1万多两银子和4万里尔现款来中国沿海贸易,郑芝龙则干脆声明无法再关照与荷兰人的贸易了。虽然荷兰人凭借强大的海上武装力量,时不时到福建沿海收购或者推销商品,但效果确实不理想。如1631年4月6日,荷兰人将胡椒运到漳州河一带销售,但一直滞销,直到7月3日才售完;同年11月20日,荷兰人在烈屿等候海商来贸易,但“因交易将进行得非常缓慢”,不得不拖延很长的时间。
再次,由于郑芝龙的操控,荷兰人无法把握商品的价格和质量。早在1630年初,当郑芝龙刚击败李魁奇时,就拒绝了荷兰人订立贸易契约的要求,郑芝龙“承诺要派他的商人去采购,于四五个月内会用他的戎克船送到大员,以那时能够同意的价格交付给我们”。显然,郑芝龙不愿意以限定的期货价格出售丝绸,而要以现时市价交易。而且郑氏手下海商提供的商品还出现质量不佳的情况,如1631年11月25日,颜伯爷从厦门载来糖、明矾、布料和一些生丝,但“生丝因为太缠绕又太掺杂,无法接受”,荷兰人将生丝退回。1632年1月11日,荷兰人与郑芝龙谈判赴台商人很少的问题时,郑芝龙强硬地表示这是因为荷兰人没有完全收购中国海商的货物,“而让他们载着其他部分回去,使他们在大员无利可图”,并且威胁要将丝货卖给西班牙人,“在那里,他们(西班牙人)收购全部运去的货物”且价格更高。此外,即使没有通行证来台贸易的“散商”,荷兰殖民者也没有议价优势。1634年1月23日,一些华商运来丝货,“把他们的丝与丝货的价格喊得非常高”。1月25日,荷兰人出价“上好生丝一担142两,较差138两”,但华商则坚持“上好生丝一担144两,较差140两”。双方僵持到1月27日,荷兰殖民者不得不做出妥协,决定“从一般的丝当中挑选出来的最精美的丝,将予以支付每担144两,而那些较粗劣的将予以支付140两”。
此外,荷兰人恢复施行商品预付款制。1631年7月4日,台湾的荷兰殖民当局决定预付郑芝龙三四千两银子,用以购买精美的瓷器;1632年8月,荷兰人为了尽快收购生丝,预付郑明六和颜伯爷每人三四千里尔去收购生丝,且每担价格不低于134—135两。
荷兰殖民者对1631年以来的台海贸易并不满意,这与其预想的“自由”贸易相去甚远。1632年初,刘香海盗势力兴起,福建巡抚邹维琏重新实行海禁,使得台海贸易又困难起来。为了扭转被动局面,荷兰殖民者决定通过武力打开对华贸易的大门。1633年4月30日,巴达维亚荷兰殖民当局决议“对中国发起一场严酷的战争……以获得所希望的自由的中国贸易”。此后荷兰舰队先后进犯厦门和金门,但10月22日的料罗湾海战,荷兰舰队被打散,郑芝龙“焚其巨舰,俘其丑类,为海上数十年所未有”。此后,郑芝龙主动向荷兰殖民者提议和谈,表示福建当局默许中国海商继续前往大员贸易。1634年3月,几经谈判后,荷兰人鉴于福建海禁渐开,“大员贸易规模大于从前,并得知,海澄和其他地方不敢擅自前往的商人也赴大员贸易”,最终接受在大员贸易的现实。
四、 荷兰殖民者对台海贸易主导权的控制(1635—1644年)
1635年5月,郑芝龙消灭刘香集团,使台湾海峡恢复平静,台海贸易逐步活络起来。此后,荷兰殖民当局面临着较为有利的贸易环境,开始在商品选择、贸易方式、商品价格等方面掌握了主动,逐步控制了台海贸易的主导权。
(一)台海贸易的发展以及荷兰殖民者掌握贸易主导权
1.海峡两岸贸易的快速发展
由于台海局势的稳定,除了郑芝龙手下的海商外,还有大量的独立海商冒险来台贸易,他们源源不断带来商品,尤其在日本市场热销的生丝,供应有了长足的保证,使荷兰人有了充足的货源。
1635年初,中国海商亨万(Hambuan)及其所属商人池浴云(Jochoo)、林明(Limbing)和池浴沂(Jocksim),共运到台湾500多担生丝、大批布匹和精美瓷器,总值12万里尔。荷兰殖民者极为满意,惊叹“在这以前,公司未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从中国收购到这么多的货物”;同年5月,上述海商再运来近500担生丝,荷兰人兴奋地表示“感谢神如此带领,使贸易发展到这么好的状况”。到了9月,林明和池浴沂又运来价值9万里尔的生丝与丝货,使1635年荷兰人的在台贸易取得重大突破。除了固定的大海商外,自由“散商”也活跃起来。1636年春,荷兰人从赴台贸易的“散商”收购到361担白色生丝和28担黄色生丝。大量涌入的商品,让荷兰殖民者的转口贸易活络起来。1636年8月15日,荷兰从台湾运往日本142,151斤的中国白色生丝,经日本6名专家鉴定后,以均价每担267两出售,仅此一项荷兰东印度公司赚取利润14,000两白银。11月10日,荷兰贸易船从日本返航,带回36万两日本丁银,以及铜、铁、米、木板等商品,总值1,039,888荷兰盾。两天后,中国海商池浴云与Sualiang(中文姓名不详)的戎克船运来500担生丝、100篮丝布,250锭黄金,总值50万荷兰盾。荷兰殖民者面对大量进入台湾的丝、瓷器等商品,不得不苦恼“仓库里已经满满的中国货物”。可见,此阶段荷兰人获得大量的中国商品,并在转口日本的贸易中获取巨额利润。
2.荷兰殖民者逐步掌握台海贸易主导权
充足的货源,使荷兰殖民者对商品种类和质量的要求提高,并开始挑剔中国海商运来的货物。1637年初,荷兰人决定“要拒收大大超过预算的众多中国商人大量运来的黄金、花缎、茶苧和海黄等丝质布料”。荷兰人一改以往来者不拒的态度,对于一些利润不大的商品,采取了拒收的策略。其次,荷兰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也提高了。1637年2月19日,荷兰人毫不犹豫地让“一些被公司不喜欢而退回的瓷器”运回中国;1638年4月25日,荷兰殖民当局贴出告示,“通告所有前来大员的中国商人,令他们要运来好的,状况良好的丝和丝制品,所有状况不良的潮湿的,不合格的丝……公司将不予接受,他们必须带着那些货物回中国。”
更重要的是,荷兰殖民者拖欠中国海商大笔货款,采用“以货易货”的方式还款,变相压低中国商品价格,并减少付给欠款利息,这尤其体现在台湾转口贸易最大宗的商品生丝上。由于荷兰人的贸易资金主要依靠台湾转口日本贸易的回收款,一旦贸易船无法及时返台,殖民当局就不得不拖欠华商货款。1636年9月1日,由于资金紧缺,荷兰人决定“将在10至12天内不准任何戎克船前往中国”,封锁缺乏资金的消息。同时为了稳住中国海商,荷兰人还请亨万写信给其手下商人,承诺“不但要把他们的货物都用合理的价格收购,还要于船只从日本抵达时,把公司一时无法支付的金额,加上2、3%的利息偿还”。1637年8月27日,荷兰殖民当局拖欠中国海商的货款达到40万荷兰盾,但其承诺以月息3%的形式还款,“用以维持跟这些商人以及其他商人来往交易”。1639年之前,尽管荷兰殖民者拖欠货款,但随后完全付款且支付利息,收购价格合理,尚能兼顾华商利益。
但到了1639年夏,中国海商与荷兰殖民者为货款拖欠再度交涉时,荷兰殖民者则态度强硬,毫不退让。1639年4、5月,海商池浴云与池浴沂先后运来大量的生丝、纱绫等商品。7月10日,荷兰舰船载运57万荷兰盾的货物前往日本,却迟迟没有支付华商货款。为此,亨万与数名华商向荷兰殖民当局质询“是否没有现款可支付他们运来的中国货物”。对此,荷兰人提出解决方案,以“胡椒、丁香、豆子、兜茶、乳香”等商品来抵大部分的货款,其余的欠款“等到从日本再运现款前来才能支付”,且“支付月息1.5%”。这个建议遭到亨万等海商的拒绝,表示只能接受3%的月息,并威胁荷兰人“想要进行中国的贸易,就要设法留住商人,不然他们的主人将被迫做其他决定”,然而荷兰人强硬地表示“绝对不会同意的”。中国海商第一回合谈判无功而返。7月12日,亨万等人再次与荷兰人理论,希望将欠款月息提高到3%,否则“让他们把运来的丝和丝制品运回去”,荷兰人却毫不示弱地表示“如果他们要运回货物,我们不能阻挡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华商再次退缩,要求荷兰人“支付比1.5%多的利息”。荷兰殖民者则做了小幅让步,表示“看看能否增加为支付三个月的2%的月息。”7月15日,第三度谈判开启,亨万指出以往荷兰人愿以4%的利息,“用以鼓励很多送交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贸易的丝制品转来交给荷兰人贸易”,何以“现在不肯支付2%以上的利息”。荷兰人对此态度依然傲慢,认为华商“对此没有理由来抱怨”。无奈之下,中国海商再次让步,接受商品抵付,但要求胡椒须以巴达维亚的收购价格,“即1担10里尔”收购。然而,荷兰人坚持每担16里尔的收购价格。中国海商无法接受,谈判再次不欢而散。7月20日,亨万等人再次与荷兰人谈判,提出“以每担15.5里尔的价格买下2500担胡椒……所欠的贷款得以月息3%收取三个月的利息”或者“接受2.5%的月息,但是不收胡椒或任何其他商品抵付”。荷兰人则坚称“胡椒根本没有问题”,并告之华商“运回2500担胡椒”,“此外也必须购买所有的阿魏(一种树胶),木香和一批铅”作为抵付款,剩下的欠货款将以2.5%的月息支付三个月利息。7月22日,亨万及其所带海商开始购买荷兰人的2500担胡椒和其他商品,表明中国海商最终向荷兰人提出的方案妥协。
此次荷兰人与中国海商的贸易争端,牵涉到交易方式、商品价格两方面。从最终结果看,荷兰人在此次贸易谈判中始终掌握主动权,并迫使中国海商最终妥协。从交易方式来看,荷兰殖民者的还款方案,是用商品来替代欠款,即“以货易货”的方式,用胡椒、丁香、檀香木等商品替代现款支付华商货款。不足的部分,方才用现款支付,但欠款的利息从先前的3%至4%降到2.5%。价格方面,荷兰人对于胡椒、丁香等商品价格没有给予华商优惠,胡椒成交价格为每担15.5里尔,与中国海商期望的每担10里尔相去甚远,这实质上变相压低了中国商品的价格。可以说,谈判结果不利于中国海商。而谈判过程中,华商的杀手锏是威胁断绝贸易,或者将商品卖给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这是以往荷兰人最为在意的事情,却在此次谈判中失效,荷兰人几乎没有对中国海商让步。那么,这次“六月谈判”的最终影响如何?是否导致中国海商断绝与荷兰殖民者的商业往来呢?实际结果是,明朝海商依然继续与荷兰人进行大规模的贸易。
此后,尽管中国海商在商品还款方式和提高欠款支付利息上仍有抗争,但荷兰人始终不让步。1639年1月10日,海商池浴云等人继续运来丝和丝织品,总值148.6万荷兰盾。1639年2月16日,亨万返回中国大陆采购商品,荷兰殖民者认为正是因为他“公司得以在这十九个月中购得4,600,000荷盾的中国货物”,但亨万无法左右华商与荷兰人的贸易。1639年3月24日,亨万在给普特曼斯的信中提醒“阁下还欠商人们的负债,请于首班船只从日本抵达大员时即予偿还”。同年5月16日,亨万的戎克船运来各种丝制品,他乞求普特曼斯“阁下是计划要一半以现款一半以商品收购的,不过我恳请阁下对这些货物诚挚地全部以现款收购”,说明即使是亨万也长期接受荷兰人“以货易货”的贸易方式。此外,中国海商无力改变荷兰人低利还款的局面。1639年11月4日,亨万代表池浴云等中国海商向台湾长官反映“阁下只要新的和好的货物(将以好的价格支付),其他货物不要。商人们说,去年他们只获得2.5%的利益,那是很少的,而现在则还不到2%……商人们要远渡海洋去交易,为的也是要赚钱啊,阁下对此若能正直合理地处理,就可长期地进行交易。”但是,荷兰殖民者对于中国海商的警告无动于衷,他们认为“中国人需要我们的白银,正如我们不能没有他们的商品一样。”事实上,中国海商并没有因荷兰人降低利息而断绝与荷兰人的贸易,双方的贸易依旧继续。1640年1月13日,亨万派船运来价值约150万荷兰盾的丝和丝制品;1640年5月29日,池浴云的戎克船运来16,520斤黄丝,总值约17万里尔;8月30日和31日,亨万和池浴沂的商船共运来15,004斤白色生丝,761斤丝纱,137斤丝,4004斤黄丝、1480斤上色绞捻的丝,26,118匹红色与白色的缩缅,“这些货物全部收购存进公司的仓库里”,总值约为411,785里尔。
所以,这一时期的台海贸易,荷兰殖民者通过拖欠货款,“以货易货”变相压价,降低欠款利息等方式,压缩了中国海商的利润空间,而华商们无力抗争,接受苛刻条件继续维持与荷兰人的贸易,没能掌握台海贸易主导权。
3.荷兰殖民者控制台海贸易主导权的原因
首先,明朝海商在与荷兰殖民者的贸易中,能够获取稳定的商业利润,即便无法主导台海贸易,也只能忍而为之。正如崇祯三年(1630年)兵部尚书梁廷栋所述,“闽地瘠民贫,生计半资于海——漳、泉尤甚。故扬航蔽海,上及浙直、下及两粤,贸迁化居,惟海是籍。”所以,对明末的中国海商而言,出海贸易是生计所在,甚至有人向荷兰人表示“只要让他们能赚一点点”,台湾就不会缺货。所以,尽管此阶段华商受到荷兰殖民者的贸易压迫,也没能影响他们继续向台湾输送商品。
其次,贸易对手退出竞争,使得荷兰在台海贸易中垄断买方市场。1633年,日本实行闭关锁国,禁止日本商人外出贸易,使得荷兰人在台湾少了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另一个竞争对手西班牙,则时常受限于资金紧张,无法顺畅购买中国商品,往往迫使华商将囤积在鸡笼、淡水的商品贱卖,“不然就是将这些货运回中国”,影响了华商赴鸡笼、淡水交易的积极性。至于西班牙殖民总部马尼拉的状况也不理想,早在1635年6月15日,荷兰人根据情报推断“马尼拉现在的状况没有像那时候能够吸引那么多的货物了,他们的商业必然已经衰退了”。实际情况是中国海商“在马尼拉和鸡笼以及柬埔寨都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获得利益”;1636年夏季,30艘中国商船前往马尼拉,“大部分都没赚到钱,反而大赔钱”。由于西班牙人在鸡笼、淡水经营不善,被迫于1637年初放弃淡水,退守鸡笼。荷兰人于1642年8月21日出兵鸡笼,经过短期围困,西班牙人于8月26日投降。此后,西班牙人的势力被赶出了台湾,荷兰独揽在台湾与明朝海商的贸易,这使其在台海贸易中占有议价优势。
最后,中国海商在长期台海贸易中,成为荷兰转口贸易利益链条中的一环,并逐步被纳入荷兰主导下的世界市场体系内。荷兰人在大规模收购中国商品时,也会根据自身乃至国际市场的需求,向中国海商提出不同的商品规格。譬如1640年1月13日,在亨万写给台湾长官的信中,提到“从阁下的告令看到,阁下所要的布匹都要长一点,宽一点,颜色要好一点,这些事情,商人们都知道得清清楚楚”,“阁下送来的布匹的所有样品,已经交给几个商人去广东生产了……瓷器的样品,已经交给Jusit(中文姓名不详),他已经在生产了。”1643年3月1日,台湾评议会议长写信给郑芝龙,“并检附祖国与日本需求的订单”。4月3日,荷兰人也得到消息,华商Lotia(中文姓名不详)派2艘戎克船去广州订购“那些为荷兰、日本和印度订购的商品”。因此,华商日益融入荷兰人主导的欧亚贸易体系中,台海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组成部分,荷兰人通过国际市场的需求来指引华商的贸易,而荷兰各种国际订单,又反过来促进了中国商品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中国海商也从中得到长期稳定的利益,哪怕这时贸易主导权已经易主。
当然,此阶段郑芝龙放松对台海贸易的管控,也是荷兰殖民者能够顺利把握台海贸易主导权的外在因素。郑芝龙接受明朝招安后,虽然也一度利用通行证分配贸易资源,掌控台海贸易主导权。但随着海禁松弛,亨万等海商在台海贸易中表现活跃,郑芝龙无法严密控制明朝海商赴台贸易。而且郑芝龙作为水师将官,与荷兰人的贸易也受到朝廷的注意,尤其是剿灭刘香集团后,郑芝龙擢升副总兵,在与荷兰人的贸易中显得更为谨慎,这也有利于荷兰殖民当局操纵台海贸易。
(二)台海贸易的衰败以及台湾转口贸易的沉寂
从崇祯十四年(1641年)开始,海峡两岸间的贸易热潮开始衰退。
首先,荷兰人连续几年大规模地向日本输入中国商品,造成日本市场供过于求,进而引起了商品滞销。1640年底,荷兰在日本的商馆“每天忙着推销货物,以致需要以贱价出售”;1641年初,荷兰从日本运回大员“在那边还未卖出去的几种中国货物与其他货物,合计总值99353荷兰盾”,荷兰殖民当局决定“要尽量出售公司拥有的货物……并计划偿清有利息借贷的现款以后,将停止营业,直到市场好转。”对日转口贸易的停滞,直接影响到两岸贸易的进行。1641年11月,荷兰殖民当局鉴于“日本堆满中国的布料”,只能有限度地收购明朝海商运到台湾的商品,使“中国商人很失望地必须把他们剩下的价值90000里尔的货物,运回中国大陆。”在这种情况下,荷兰人悲叹“总体上说,大员与中国大陆之间的贸易停滞了。”
另一方面,是明末中国大陆的内乱加剧,影响了台海贸易的发展。尤其17世纪40年代以后,农民战争频繁,崇祯十七年(1644年)清军入关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使社会高度动荡,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生丝、瓷器等商品生产锐减,中国海商所能提供的商品也随之减少。1641年12月31日的《巴达维亚城日记》记载“我们为得到生丝而尽了很大努力,但所得甚少”。荷兰殖民当局得到的消息是,“中国处于一片混乱之中,各省发动战争互相争斗,致使通往北方的路途被贼寇和强盗所占,货物运输需大批人马护卫,商人损失惨重。”1644年1月14日,荷兰殖民当局接到华商池浴沂和Lotsui(中文姓名不详)的来信,提到“中国发生很大的内战,因此很难迅速购货”。1644年2月15日,台湾殖民当局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中,提到“中国的内战使贸易严重失常混乱,而且没有很快恢复到正常的希望”。到了4月份,荷兰人甚至写信给中国海商池浴沂和Sisick(中文姓名不详),“信里亲切地邀请他们来,因为此地的贸易非常萧条。”可见,自崇祯十七年后,荷兰人在台湾的对华贸易陷入了低谷。
五、 结语
总之,从天启四年(1624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海峡两岸间的贸易经过起步、发展和衰落三个阶段。崇祯八年(1635年)之前的十年,由于台湾海峡海盗集团的兴起,明朝的海禁时宽时严,荷兰殖民者在台湾贸易起步并不顺利,只能靠贸易代理人和提供预付款的方式,吸引华商赴台贸易。但西班牙在鸡笼、淡水建立据点,以及日本商人赴台,给荷兰人的贸易造成直接的冲击。荷兰殖民者两度对中国东南沿海的武力侵犯,均以失败告终,无法控制海峡两岸的贸易,郑芝龙海商集团在消灭其他海盗势力后,逐步垄断台海贸易,这一时期是明朝海商主导台海贸易时期,也是台湾转口贸易刚刚兴起的阶段。1635年至1644年,由于台海形势稳定,明朝海禁再度放开,除了郑芝龙海商集团外,其余海商也源源运来商品,解决荷兰殖民当局的货源问题;此外日本闭关锁国,以及西班牙退出台湾鸡笼、淡水,使荷兰殖民者在台湾的贸易没有了竞争对手,对华商的商品价格、质量和贸易方式上逐步拥有发言权和决定权,随着台湾转口贸易的发展,台湾成为衔接中国大陆、日本、东南亚以及欧洲的贸易中转站,明朝的海商也被融入国际性的市场中,荷兰殖民者逐步控制台海贸易的主导权。然而明朝灭亡后,明清鼎革间中国大陆因战乱使商品生产量下降,加上日本市场对中国商品需求的短暂萎缩,让海峡两岸间的贸易开始衰落,台湾作为转口贸易站的功能随之丧失。荷兰殖民者不得不面对转口贸易衰败的现实,其注意力开始转向开发掠夺岛内的自然资源,在台湾本地进行甘蔗种植和麋鹿资源掠夺,扩大蔗糖和鹿皮的对外贸易比重。其后,郑成功海上力量崛起,其从福建沿海直接赴日的贸易航路日益繁荣,荷兰殖民者无力与之竞争,海峡两岸间的贸易迟迟难以恢复到先前的水平。1662年荷兰殖民者被郑成功驱逐出台湾,其在台湾的贸易活动彻底终结。
所以,17世纪上半叶台湾海峡的贸易主导权,虽然主要由荷兰殖民者与华商双方的博弈决定,但明朝与日本海外贸易政策的宽、严,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方殖民势力的介入程度,华商集团内部的分化和竞争,明朝政局变化对商品生产的影响等,多种因素交叉影响,使得台湾海峡的贸易主导权争夺呈现出阶段性特点,是一个在中国海商和荷兰殖民者之间动态转移的过程,绝非单纯的“华商主导论”或“荷兰东印度公司主导论”所能概括,这也是当时东亚贸易主导权变迁的一个缩影。
本文作者黄俊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员,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教授。
原文载《世界历史》2016年第5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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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家后期从官场退下来后,因为有官方背景,又地处海滨,对台贸易,应该是这个家族的主要经济来源,明末,郑芝龙,海盗,荷兰人,朝廷各方复杂关系,贸易上碰上海盗、荷兰人赖账。应该和这个家族的兴衰有莫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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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年初,中国海商亨万(Hambuan)及其所属商人池浴云(Jochoo)、林明(Limbing)和池浴沂(Jocksim),共运到台湾500多担生丝、大批布匹和精美瓷器,总值12万里尔。荷兰殖民者极为满意,惊叹“在这以前,公司未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从中国收购到这么多的货物”;同年5月,上述海商再运来近500担生丝,荷兰人兴奋地表示“感谢神如此带领,使贸易发展到这么好的状况”。到了9月,林明和池浴沂又运来价值9万里尔的生丝与丝货,使1635年荷兰人的在台贸易取得重大突破。除了固定的大海商外,自由“散商”也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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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年4、5月,海商池浴云与池浴沂先后运来大量的生丝、纱绫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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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年1月10日,海商池浴云等人继续运来丝和丝织品,总值148.6万荷兰盾。1639年2月16日,亨万返回中国大陆采购商品,荷兰殖民者认为正是因为他“公司得以在这十九个月中购得4,600,000荷盾的中国货物”,但亨万无法左右华商与荷兰人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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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年11月4日,亨万代表池浴云等中国海商向台湾长官反映“阁下只要新的和好的货物(将以好的价格支付),其他货物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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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23:13:49 | 只看该作者
1640年5月29日,池浴云的戎克船运来16,520斤黄丝,总值约17万里尔;8月30日和31日,亨万和池浴沂的商船共运来15,004斤白色生丝,761斤丝纱,137斤丝,4004斤黄丝、1480斤上色绞捻的丝,26,118匹红色与白色的缩缅,“这些货物全部收购存进公司的仓库里”,总值约为411,785里尔。
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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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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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23:14:21 | 只看该作者
1644年1月14日,荷兰殖民当局接到华商池浴沂和Lotsui(中文姓名不详)的来信,提到“中国发生很大的内战,因此很难迅速购货”。1644年2月15日,台湾殖民当局给巴达维亚总督的信中,提到“中国的内战使贸易严重失常混乱,而且没有很快恢复到正常的希望”。到了4月份,荷兰人甚至写信给中国海商池浴沂和Sisick(中文姓名不详),“信里亲切地邀请他们来,因为此地的贸易非常萧条。”可见,自崇祯十七年后,荷兰人在台湾的对华贸易陷入了低谷。
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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