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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学知识] 方志术语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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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22:0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方志就是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有全国性的总志和地方性的州郡府县志两类。总志如《山海经》、《大清一统志》。以省为单位的方志称“通志”,如《山西通志》,元以后著名的乡镇、寺观、山川也多有志,如《南浔志》、《灵隐寺志》。方志分门别类,取材宏富,是研究历史及历史地理的重要资料。


方志术语简释
  【修志机构】负责编修地方志的工作单位。中国古代设置中央修志机构自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建“九域图志局”始。清代章学诚曾提出设立州县志科的主张。民国时期,内政部通令各地设省、市、县修志馆负责修志。当代修志,普遍建立修志机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其前身为中国地方志小组)负责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地方政府建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并设办公室作为修志常设机构。

  【九域图志局】宋代由朝廷设置的中央修志机构。宋徽宗大观元年(1107)创置,主管全国修志事宜。是国家设局修志的开端。

  【通志馆】省的修志机构。民国十八年(1929)内政部颁行的《修志事例概要》规定:“各省应于各省会所在地,设立省通志馆,由省政府聘请馆长一人,副馆长一人,编纂若干人组织之。”当代修志,有的省(区)修志机构亦沿称通志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

  【志科】清代章学诚建议设立的地方修志机构。他在《州县请立志科议》中指出:设立了志科,州县记载应“登载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专门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和地方史志资料,“异日开局纂修”志书,便“取裁甚富”了。这些原始材料,有了专门机构、专人妥善保管,可以避免水火之失、虫蛀之害或奸吏的篡窃更改;如果民间有讼事,还可据以查考以资断事。

  【总裁】方志用语。旧时编纂志书的总负责人,专主笔削文辞。

  【总纂】方志用语。有二义:(1)修志人员职分名目,如光绪《苏州府志》设总纂一人;民国32年(1943)《浙江省通志馆组织规程》规定设总编纂一人。犹今之总编、主编。(2)指修志工作中的一个程序,即分头执笔写出分志稿后,进行斟酌组织合成为一整体志稿的工作。

  【投牒者】方志用语。泛指旧时修志中的采访撰稿,其责专在记叙事实,叙而不议。

  【官修】编修地方志的一种方式,相对于“私修”而言。由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主持,组织专门的修志机构,给以经费修志。始于隋唐。能集中人力和资料,经费易筹,成书较快;但修志事权由官员控制,记载史实、臧否人物,往往受到掣肘。

  【私修】方志用语。相对于“官修”而言,即个人编修地方志书。旧时盛行私修方志之风。

  【重修】又称新修。方志用语。一地已有前修志书,编修后志时不是承续其下限记述各事,而选取其中有用材料,补充新的内容,贯通古今,综合成新志,谓之重修。

  【增修】方志用语,指地方志的一种编纂方法,特点是在原修志书上增补材料,易于竣事。一般多为在原修志书基础上延长下限,增补新增年分内本地各方面的资料。

  【续修】方志用语,一地已有前修志书,编修后志时以前修的下限为新编志书的上限,这种编纂方法,谓之续修,编成的志书叫做续志。当代编修新方志,均不取此法。

  【四证】鉴别方志资料的四种办法,一为书证,即以文献证文献,比较对照同一问题不同资料,求取准确或接近准确的材料,但孤证不取。二为物证,即以实物资料来订正文献资料,主要是遗迹、遗址和各种文物、图片等实物资料。三为人证,即以当事人、知情人的回忆来验证文献资料;但要注意可信程度,不可轻信。四为理证,即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证明材料的可靠程度。

  【修】方志用语。在地方志书中,因使用不同而有两种含义:(1)志书的编写,如“修志”;(2)旧时官修志书的行政领导者,如“主修”、“总修”、“协修”。

  【纂】方志用语。在地方志书中,一般指志书的编写,亦有指具体执笔编写人的,如“总纂”、“分纂”。

  【撰】方志用语。指志书实际编写之人。旧时,私人编写地方志书也称为“撰”。

  【二便】方志用语。语出章学诚《修志十议》:“修志有二便,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意谓修志要利用当地方便于就地取证资料和修志时间相隔较近便于考实的条件,认真查证核实资料。

  【三长】方志用语。语出章学诚《修志十议》一文:“修志……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这是对修志人员的要求,意谓:要能够把握义例、恰当选采、秉公处事。

  【五难】方志用语。具体“难”的内容,说法不一,一般指章学诚《修志十议》一文中所言:“清晰天度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征藏书难;预杜是非难。”章氏意谓:只有排除这五难,修志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编写出较好的志书。

  【八忌】方志用语。语出章学诚《修志十议》一文:“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妆点名胜;忌擅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古不变;忌贪载传奇。”全面涉及方志体例、结构、章法、文风等,切中时弊,是修志经验的总结,于今仍有借鉴意义。

  【四要】方志用语。语出章学诚《修志十议》一文:“修志……有四要:要简、要严、要核、要雅。”即指记载要简明、体例要严谨,内容要真实,文字要雅洁。

  【义例】方志用语。编纂方志的宗旨与体例。

  【志体】方志体例的略称。志书特有的体制形式,主要包括体裁、篇目结构和文体等。以行政区划为范围,横排门类,纵写史实,分门别类地记述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内容,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书志体】地方志的一种体裁,用以记载地理、政治、经济、文化各类专题,并佐以图表。内容要以类系事,横排竖写,纵横结合,使用记述体。文风严谨、平实、简洁。

  【着述体】地方志书按撰写形式区分的一个种类。这类志书,是由作者综合搜集到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编写的。清代章学诚主张的“三书”主体部分“志”,即是着述体。

  【编纂体】又称纂辑体。地方志书按撰写形式区分的一个种类。按照一定的体例和要求,将材料分门别类地编纂起来,大都注明出处。清代章学诚主张的“三书”中,掌故和文征便是编纂体。

  【通纪体】地方志书体例之一。志书记事年限贯通古今,即从当地有人居住时或政区建立时写起,到编志时止。古代多数志书,特别是首次编修的志书,多用此体。当代编修新方志,亦多用此体。

  【断代体】地方志书体例之一。记事只限于某一历史时期。有的只记述上次修志以来这段时间范围内的事物,又称续志。

  【断代志】采用断代体编修的地方志书。参见“断代体”。

  【以时系事】方志用语。以时期为经,以事实为纬,此法用于新编方志中的大事记编纂为多;其他各分志,都在横剖之后,再以时纂事竖写,使事具始末,脉络清楚。

  【以事系人】又称因事系人。方志用语。编写方志时,载事连及有关之人入志,但记其人与所载之事相关的一些内容,不泛收其人的全部历史。为修志时处理人事入志的基本原则。

  【三书】方志用语。指志书中应包括的志、掌故、方征三部分。语出清章学诚《方志立三书议》。“三书”中,“志”是主体,是志书中的着述部分,基本内容分列为外纪、年谱、考、传四类目。“掌故”是一方有关典章制度的原始记录,是作为档案而保存下来的一部分政事材料。“文征”是有关一邑“不能并入本志者”的奏议、征实、论说、诗赋、金石等“故事文章”和“诗文”。

  【三宝体】方志结构形式之一。“三宝”,语出《孟子》:“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此指分土地、人民、政事三类记载其内容的志书体裁。亦有加文献而成四类的。纲下分目。因其结构过简,难于统摄复杂多样的内容,清嘉庆以后即不多见。

  【门目体】方志结构形式之一。只有门而无纲领。因系若干门目平行排列,故又称平列分目体。宋范成大的《吴郡志》、清贾汉复的《河南通志》均属此体。

  【四体】方志用语,指一部地方志书,应按正史体例,设立纪、谱、考、传。语出章学诚的《修志十议》一文:“修志……有四体:皇恩庆典宜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

  【活资料】口碑资料和其他实际景物的全称。口碑资料都保存在当事者、知情人记忆中和在群众中,实际景物也有变动的可能,故称。是修志重要资料来源。

  【口碑资料】保存在当事者、知情人记忆中的和在群众中口头流传的资料。具体包括:(1)历史见证人或知情者的回忆;(2)民歌、民谣、谚语;(3)民间传说和遗闻轶事;(4)口头传授的技艺方略等。这些都是编修方志的重要资料来源之一,收集时要录音或用文字记录,进行整理。

  【死资料】已有文字或图表记载的各种地方文献。大体包括:(1)档案资料;(2)报刊资料;(3)旧史志、族谱资料;(4)金石碑刻资料;(5)私人着述资料;(6)工商实业资料;(7)图像照片资料;(8)其他图书文字资料。为编修方志的主要资料来源。

  【分野】旧方志的一个门目。古代天文学把天上十二星辰、二十八宿的位置跟地上州、国的位置相对应,地理上称“分野”;旧方志中常于地理志或疆域志中分设此目,用以记载与本地相对应的天上星宿的区域。清代后,志书中多不设此目。

  【八景】旧志形胜、古迹、山水门中的一目。所载“八景”,多用以妆点名胜,炫耀乡里,大多有图有诗。“八景”之称,源于宋代画家宋迪的《潇湘八景图》。元、明两代,又有一些文人仿“潇湘八景”,将燕京(今北京)一带的名胜编出了“燕京八景”,于是“八景”之谓广泛流传开来。清代修志,各地往往附庸风雅,生拼硬凑“余景”。

  【文征】方志用语。清代章学诚《方志立三书议》中所说的三书之一。指一方文献的专辑,类似文鉴、文类。据其《永清县志方征叙例》所指,系有关一邑“不能并入本志者”的奏议、征实、论说、诗赋、金石等“故事文章”和“诗文”,为求证史而辑录。

  【掌故】方志用语。清代章学诚《方志立三书议》中所说的三书之一,指有关一方典章制度的原始记录,如同会要、会典,是作为档案而保存下来的一部分政事材料。

  【人物志】方志的一个门类。旧方志中的人物志,大致设有名宦、儒林、忠义、宦绩、文苑、武功、隐逸、孝友、义行、列女、方伎、仙释等类目。当代新编地方志,人物志中包括人物传、人物表、烈士英名录等,所载人物,大多为近现代革命英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能工巧匠、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等,其中包括有少数民族、优秀妇女的代表人物,也记载一部分历史名人。人物志是志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专门记述人物的志书,亦称人物志。

  【选举】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封建时代取才用人之道,表彰地方“贤才”。明嘉靖《建宁府志》设“乡举”,《句容县志》人物类二十五目中有“乡举”。

  【先达】旧方志门目。记载当地历史上享有高位盛望的名人,多见于早期方志,如《四库全书总目》指出:南宋罗愿《新安志》“所列先达小传,具有始末。”明清方志中,一般改以“名臣”、“乡贤”。

  【隐逸】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本地有才能而隐居不仕之人,清贾汉复主修的《河南通志》有此门。

  【耆旧】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本地德高望重者的事迹。元《至正金陵新志》人物志中置有“耆旧”门,宋《景定建康志》古今人传中有“耆旧传”。

  【孝义】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所谓孝行义士。属于人物志,如清顺治年间贾汉复纂修的《河南通志》,便设有此目。

  【义门】旧方志门目,为表彰封建时代孝义而设。南宋《嘉泰会稽志》卷十三有“义门”目,归杂事古迹门,明《句容县志》中人物二十五目,“义门”为其一。清乾隆《永清县志》有“义门列传”。

  【义民】旧方志门目。载符合忠孝节义等封建道德规范的百姓事迹。南宋罗愿《新安志》设“义民”门,明《鄢陵县志》中“人品志”设“义民”目,民国《万载县志》卷七《武备志》中亦设此目。

  【烈女】旧方志门目。“烈女”指重义轻生或为保全贞节而死的女子,明嘉靖《太平县志》人物志前谓:“入志烈女皆以朝廷旌表为凭,不可妄作。”清顺治贾汉复纂修的《河南通志》有“烈女”目。由“列女”衍写而名。

  【方技】又作方伎、方外、方术。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从事医、卜、星、相等术者及其所做之事,宋范成大《吴郡志》有“方技”门。

  【流寓】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他乡人寓于本地日久而定居者的生平事迹。清顺治年间贾汉复《河南通志》列“流寓”门,有的志书由此设为一目。

  【灾祥】旧方志门目。用以记载本地自然灾害、异常自然现象及“祥瑞”等。有的方志称“灾异”。南宋周应合《景定建康志》“风土志”设此目。

  【异闻】方志的门目。首见于宋休,用以记载当地奇异事,宋范成大《吴郡志》卷四十五至四十七均曰“异闻”。后历代相沿,但多以“佚事”、“遗离”、“琐事”等名之。有的新编方志亦设此目,记载不明飞行物、怪胎等罕见之事,以备稽考研究之用。

  【风俗志】方志的门目。记载生产、生活、节令、婚丧喜庆等习俗和方言、歌谣、传说等。有的志书中立为门类,如明嘉靖《江阴县志》卷三风俗。有的志书则列为门下之目,如南宋周应合《景定建康志》风土志下设风俗。

  【氏族考】又称氏族志。方志的一个门目。主要记载一地姓氏与人口的来源。当代新编方志,有的亦设此门目,张望称“姓氏录”。

  【志稿】方志用语。指编纂方志过程中,已经写出而尚待讨论和修改的未定稿,有初稿、修改稿、送审稿(或称评议稿)等。


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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