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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惠清楼丨清代宗族经济关系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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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8: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宗族作为清代基层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是影响当时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探究宗族的经济关系无疑对于我们认识清代社会特别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民众普遍与其所在的宗族存在的一定程度的经济依存关系,宗族的族产越多,族人对宗族的经济依赖关系越强,而或宗族缺乏公产,宗族反而会有赖于族人的捐助。那些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宗族在对族人实施资助和救恤的同时,也积极施以道德的教化。与现代社会相比,清代族人间通财意识明显较强,但在相对普遍贫苦的社会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计较其实也十分强烈,族人间因为经济利益发生纠纷的现象也很常见。从中可见,清代社会是一个既讲今天看来颇为难得的人情,同时又非常计较个人利益的社会。
关键词:清代/宗族/经济关系/社会生活/通财意识
传统中国社会向被视为宗法社会,尽管对于宗法社会的含义以及在不同时代的适用性,学界或许还不无争议,但宗法观念及其宗族组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则当无疑义。清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朝代,也是家族组织取得重要发展的时期,无论是家族意识,还是其组织化的力量,均在清代的基层社会中具有深切而广泛的影响。显然,宗族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必定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乃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场域,而经济关系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故而,探究清代家族的经济关系无论对于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时代的宗族还是清代社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20世纪以来的中国家族史研究,著名的宗族史学者常建华多次对此作了非常系统而全面的论述,在这些相当全面和系统的综述中,作者并没有将宗族关系作为一个专题来加以论述,这显然不是他的疏漏,而是现有的宗族史研究,还比较少有成果专门论述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宗族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一内容前人全然缺乏关注,只是较少加以专门的探讨,实际上,现有的一些综合性的研究成果,往往从不同角度对此多有论述。有鉴于此,本人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清代宗族内部的经济关系尽可能做一系统的探讨,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宗族与族人的经济关系
祠堂、族产和族谱往往被视为明清时期组织化宗族的重要特点,其中族产除了宗祠外,在当时的农业社会中,往往以族田的形式存在,故在现有的论著中,族产也常常名之为族田。族产或族田的来源,大抵有以下几端:族人捐置、族众合置、遗产充公和积余及利息续置等。其中族人捐置往往是一些宗族拥有规模较大的田产的主要来源,而且也是很多继承式宗族能够顺利发展为依附式宗族的基础。这样的例子非常多,比如道光年间苏州的大阜潘氏所建立的田产达千余亩的松鳞义庄,就是由潘遵祁和潘曾沂共同捐建的。清代众多宗族的族产,除了祠堂等公产外,族田往往可以分为祭田、义田和义学田等类别。其中拥有祭田的宗族数量相对较多,而拥有义田和义学田,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义田和义学田的宗族,则是少数。祭田,又称祀田,顾名思义,乃是为维持祖先的祭祀而创设,一般规模较小,日常的运营多为各房轮流耕种和管理。而义田则是为赡养和救恤族人而设立的田产,与此相关的则为义庄,一般来说,义庄多指在义田基础上建立的,包括义田在内的赡养和救恤族人的组织及其相关设施。义庄肇端于北宋范仲淹在苏州创立的范氏义庄,范仲淹之所以创办义庄,乃是希望彰显族人亲亲之谊,使族人免受饥寒,维持家族的长期存续。该义庄历经千年而不坠,成为后世创办宗族义庄的楷模。义学田则是宗族为资助宗族子弟上学而设的族学或义学的附属田产,其目的是维持族学的运转。这些族产的用途大致有四:一是祭祀,二是救恤族人,三是助学,四是祠堂维护和运转,其中以宗族的救恤事务为重。这些田产的存在,无疑会起到维持宗族的维持和运转,提升宗族的凝聚力和组织化程度等作用。同时,由于族产为族人共有财产,名义上归属于全体族人,故而也就自然形成宗族和族人间的经济关系。
最早的义庄是范氏义庄,由范仲淹于皇祐元年(1049年)捐田千余亩创设于其原籍苏州,并创立义庄规条,以求持续。其后田产时有捐入或盗卖,义庄规模亦时有伸缩,不过总体上一直呈发展之态势,至清末宣统年间,田产规模达5 300余亩。范氏义庄采取普遍的赡养原则,即凡是在籍族人(在外为官者除外),不分贫富、身份,一概发放生活资助。补助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比如日常口粮(每人每天一升)、衣料(成人每人每年绢一匹)、婚丧嫁娶以及科举等费用。按照这一标准,只要身为范氏族人,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就不成问题了。范氏义庄本身所具有的典范性及其在建立后的长期保持,使它自然而然地成了后世仿效的对象。明清时期,随着宗族组织化和民众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士人与富绅的义庄实践也开始不断增多,到19世纪中期,著名士人冯桂芬甚至称“今义庄之设普天下”。这当然不是说当时义庄的设立十分普遍,而应是指义庄分布的范围甚广,几乎遍天下了。大凡设有义庄的宗族,无疑都是那些名门大族或具有雄厚实力的宗族,这些宗族在建立义庄之时,都会仿照范氏义庄的办法,设立义庄规条,这些规条又都会对如何救恤族人做出具体的规定。虽然范氏义庄的理念广受效仿,但那种普遍救济的办法,却较少被全面接受。这一方面固然是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士人认为,普遍救济,比较不利于鼓励和激发族人的勤奋工作的精神。所以清代的义庄宗族救恤,几乎都是有限救恤。下面我们不妨略举两例看看宗族具体的赡族规定。
雍正年间华亭的张氏义庄的《义庄条例》规定:“恪遵先封公面命,以范文正公家前定续定本参酌如左。宗族日异繁庶,义田日异增益,而族人贫富不常,今或藉此,后或不需此,亦随世有异。其因时制宜,以垂永久之道,俟诸后贤。”比如,“逐房计口给米,每日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虽然该族的条例一再宣称要仿照范氏义庄的范例,而且条文上也让人觉得其救恤是不分彼此的,不过实际上张氏还是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做了补充条款,规定:“凡我族人,家有田八九亩或至十亩,可供一人衣食者,即应自白,少请一人口粮;如家有十人,而所有田数仅可供八九人者,仍向义庄请支一二人缺粮。如此使义庄力有宽余,以赡贫乏。若不肯自白,希图多请,或经本庄察出,或经宗族举出,按数除扣前米。”可见其实际上还是希望救助宗族中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之人,使全体族人能够维持一份基本的生活。而更多的宗族义庄,则明确只救济那些贫老无依之人,若是成年正常之人,即便贫困,也不在赡养之列。比如苏州葑门陆氏咸丰年间订立的《赡族规条》规定:
一、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
一、凡成丁男,自十七岁至五十岁,理宜勤力谋生,非鳏寡孤独、老疾可比,本不在应给之例。其有势处极贫,人尚安分者,不得不于常格之外,暂为酌给。因仿范庄规条,于每年十一月初报庄给据,十二月二十日,凭据,岁给米四斗。其家有数口者,给六斗。不准预支。五十岁以上,仍照年老例,按月支给。
在该族的规条中,宗族的资助不仅有救济的性质,同时也有比较强教化奖励性质,奖励的范围包括子弟的积极向学(科考)与节义忠孝等,如:
一、凡无力读书者,照大概庄例,每年贴束修七十串,制钱叁两,听便从师。至十六岁以上,有志功名,从师肄业,每年给膏火七十串,制钱陆两。如应县试府试,各给考费七十串,制钱壹两。院试贰两,入泮奖给肆两,岁科试贰两,乡试捌两,中式奖给拾陆两,会试叁拾两,中式奖给叁拾两,殿试点用奖给叁拾两,恩拔岁副优贡奖给捌两。修脯膏火,按季支取,考费临时支给。如支钱而不从师、不赴考者,将应支月米议罚停给。奖给钱,不论贫富均给。
一、族中凡忠孝节义,有事实可据,例得请旌建坊。
同时也会对那些犯有过失和罪过的族人采取暂时或永远革除其受资助的资格,以示惩戒。比如华亭张氏规定:“一、族人不得以异姓子承祧,如有违例继立异姓者,不准入籍,不得援明字之例。一、族人有将己子过房与人,破荡他人家业却欲归宗请米者,勿给。一、凡支请米物,夫为妻,父为女,翁为妇,伯为弟妇、叔为嫂,兄弟为姊妹,子为母,孙为祖母,以上代领者,按例给发登籍。至于男口,必须亲领,如并非衰老幼弱、疾病死丧不能出门之人,乃央人代领,不亲至庄拜祠与祭者,不准给米。一、族人如有不肖,入于赌博打降匪类,甚至涉入确实命盗案内,及卖身与人,一切不可言之事,为乡党宗族所不齿者,义当摈弃出族、除籍、勿给。”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宗族自然就会产生较强的凝聚力乃至支配性的权力,宗族和族人之间也就形成了赡养或救恤性的经济关系,由于族人有赖于宗族,宗族及其代表宗族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自然也就具有管理和教化族人的权力,使一般的族人的日常行为会较多地受到宗族的干预与支配。自身的行为受到干预和支配固然可能会让一些族人感到不满,不过相对于一般缺乏较多族产的宗族的成员来说,这类宗族的族人肯定应该是为人所羡慕的。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这类宗族尽管可能为人们所听闻或眼见,但它们在当时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肯定是很小的,即便是宗族共有经济最为发达的苏州地区,义田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少,在乾隆年间,长洲、元和和吴县三县的义田占到总耕地的比重不会超过1.22%。太平天国战争以后,受一些现实因素(比如确保地主田产能够有效继承)的影响,苏州地区的义田规模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加,据范金民的统计,道光二十年(1840年)时,苏州全府约有义田近4万亩,而到清末激增至约17万亩,占到全府625万余亩耕地的2.6%。这还是在苏州地区,其他地区,特别那些宗族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广大北方与西南地区,义田规模必然更是微不足道。故而冯尔康师在论述清代宗族制特点时,十分明确地指出,“有限的宗族公共经济难以起到收族作用”。这就是说,当时的宗族对族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赡养和救恤责任,与族人形成赡养或救恤性的经济关系作为一种具有时代典型特征的现象虽然广泛存在于清代社会,而且绝大数人或多或少都与自己的宗族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能享受这样的经济关系的族人不说是凤毛麟角,也是相当少的。
不过,虽然设有义田或义庄的宗族在比例上相当低,但拥有祭田的宗族则比较普遍。祭田是指为祭祖而设的田产,其收入用来支持祭祖所需费用,由于祭祖往往有祠祭和墓祭两种形式,故祭田又可分为祠田和墓田。祭田的设置在宋代已经有一定的普遍性,宋元以后日渐推广,早期以墓田为主,明清时期,虽然祠堂设立的普遍,祠田也日渐增多,而且由于很多宗族的祭祖,祠祭和墓祭两种形式都有,所以祠墓田的分别也就日渐模糊了。特别是明中后期以降,祭田的设置日渐普及。祭田的来源虽然也形式多样,但在分家时提留公产是常见的形式,故而从现存族谱中也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祭田创立的情况,郑振满曾统计了闽北十六个宗族的祭产设立情况,根据统计结果,他指出:“于唐宋之际迁居闽北的宗族,一般自二十世以下开始代代提留祭产;于南宋至明初迁居闽北的宗族,一般自十五世以下开始代代提留祭产。由此可见,闽北各族开始提留祭产的年代大致相符,其上限一般不早于明初,其下限一般也不迟于明末。于清代迁居闽北的宗族,开始提留的代数就更低了。”也就是说,较晚迁来的宗族,很快就会设立祭田。这也说明,从明中后期开始,祭田的设立变得普遍了。就此,陈支平也根据郑振满的列表总结说,“闽北各族开始提留祭产的年代,大都在明中叶至清代前中期这三四百年间”。
这种现象,从清代的刑科题本所涉及的命案中也比较容易看到,命案涉及的宗族基本都是一些普通的宗族,这些宗族基本见不到有义田或义庄的信息,但祭田的信息,往往会出现在当事人的讯问材料中。比如,福建安溪的王桧宗族,“族内有公共祭田一丘,向系各房分年轮耕管祭”。又如,广西灌县文章龄宗族,“族内有祖遗祭田,每年收谷二百多桶,向来按房轮流经理,承办宗祠祭费”。江西瑞金县钟章河宗族,“族众有公共祭田十一丘,坐落池口隘地方,佃给黄昌振们耕种,每年交纳租谷七十石”。也有的宗族,虽然没有祭田,但也类似的祭祀银或尝银。比如广东香山李本状宗族,“四世祖李时信祠内积有尝银,向系族人轮流经管”。广东兴宁县彭可忠宗族,“族内积有公共尝银,按房轮年管理,向来议定如遇族人借用每银一两,年纳息谷一斗”。
这些涉案的人员都是非常普通的民人,宗族也都不是什么有名望的大族,而这类信息也往往是涉案人在招供或作证时无意透露的,它们在清代刑科题本中的反复出现,应该可以说明,祭田或尝银在宗族中的普遍存在。而且从这类信息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祭田或尝银的日常管理,一般都采取各房轮管的办法,祭田一般自耕或租佃给本族及外族人收取田租,尝银则借贷生息。谁轮值谁就获得收取租息的权利,并承担承办祭祀的义务。这在很多族谱中都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福建闽侯著名的西清王氏,原本“蛇山竹柄埕田、祖坟,六房轮流祭扫,而未有经费”,道光十年(1830年)合族六房诸子孙共同出资购置店业两所,作为祭扫经费,其在道光的祭产条例中规定:“按年所得租钱,六房以次轮流,值年收管,以为祭扫,周而复始,子孙罔替。”而福建武平的李氏,则对此有更细致的规定,其在族谱中记载道:
本族报本追远,设立春秋祭尝,购置田产以奉祭祀,俾后代子孙循规率例,肃然起敬。无如支派繁盛,人心不古,每岁办祭潦草收事,甚或操纵数人之手,尝田租税收讨不及其时,以致佃户逃租,因而借口享祀不供,其事难保任事者无侵渔之嫌也。今合族公议求其至公至妥,可垂永久之法。佥议安庆公与观受公、隆应公为一班,祯广公为一班,祯瑞公与祯海公为一班,懋崇公与瑛公、璘公为一班,分为四大班,周而复始。其尝田及杂税则该班之子孙收取,任其于本班择有才力者,遵今簿内所载祀规及颁胙等,毋得增减,至若谷价或贵或贱,发胙或多或寡,田租或欠或完,应归值年自认,不涉各班之事。因考查尝谷收入除遵规办祭外,尚有盈余,所以各班之值年经理对斯尝之办祭有余或赔外,应自行料理,不得生端异说变更族议……洵久远之计也。
从这些文献中,不难看到,当时大多数宗族一般都有相应的祭田之类族产支持族人办理每年的祭祀活动,当然各族的祭产多寡不一,祭祀仪式的规模和丰盛程度自然也就不同,对于具体的办理办法和经费支出,宗族恐怕也很难给予特别细致的规定,所以往往采取房支轮流,谁办谁收钱,至于盈余或不足,也都由办理者处理。由于各房支办理祭祀,涉及各房支的脸面,所以各宗族依据通行的传统和惯例来运作,似乎也大体没有问题。在这样一种格局中,宗族和族人之间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一种具有一定相互依存性质的经济关系,族人办理祭祀活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可能获得盈余之利,也完全可能需要倒贴以维护宗族的利益。
再一种情况,就是宗族缺乏共有财产,宗族的组织化程度较低,这样一来,宗族和族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很薄弱。不过既然宗族存在,难免要办理祭祀之类的公共活动,这种时候,宗族就需要采取摊派的方式以取得族人的资助。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刑科题本中也时有出现,比如,嘉庆年间在诸暨发生的一件命案,就是因为摊派祭祀费用而引发的,据证人周维成供称:
周维善是小的胞兄,出继堂伯周中伦为嗣,周帼玉、周帼新是周中伦胞侄,周维善是他们共祖堂兄。小的家与周维静、周帼玉们三房每年清明轮流值年派钱祭祖。嘉庆十八年三月初五日清明,轮该周维静办祭,周帼玉、周帼新弟兄应出钱一百三十五文,因周帼玉们乏钱,是周维静垫发买办。四月二十六日,周维静向周帼玉索讨祭祀钱文,被周帼玉打伤右额角,周维静要赴案控究,周维善出来调处,劝周帼玉出钱一千九百文作为置酒赔礼并医药使用,周帼玉不依走避,他兄弟周帼新应允,恳周维善代为担承寝事。二十八日,周维善往回收麦,中午时候,屠阿小赶来说周维善向周帼玉讨取担保钱文争闹,被周帼玉、周帼新弟兄打伤的话。
从上面的证言中,可以看出,周氏宗族并无族产可做办理祭祀等活动的费用,虽然凶犯周帼玉穷而且凶悍无理,拒不承担义务,还将维持宗族祭祀秩序族人打伤、致死,但正常情况下,族人应该都会承担这份责任,周帼玉的行为也为族人普遍排斥,就连其胞兄弟也觉得他不在理。在这种情况下,宗族与族人的经济关系显然与此前那些拥有大量族产的宗族族人依附宗族的情况不同,宗族反而有赖于族人支持才能维持公共的活动和秩序。
二、族人间的经济关系
族人源于共同的祖先,同气连枝,血同一脉,按照当时宗族的理想,族人之间自当敦亲睦族,守望相助,相互扶持。按照这样的理念,族人间的经济关系无疑应该是十分和谐温情的。如果我们立足族谱中的诸多论述和规条,也会觉得当时族人间的关系就是如此。当时大量族谱中记载的家规祖训,往往都有睦宗族和相互救助的要求,要求族中的富人要对穷困无依之人义不容辞地负起救恤之责。比如,安徽绩溪县南关余氏要求:
凡家贫孤儿寡妇与疲癃残疾,及年壮遇灾遇病、素行归真、衣食无赖而无服亲者,祠董拨祀租以赈之。如祀租无余,于合族上户及其近房派送月米。在节妇则尤当加礼,其寡妇与疲癃残疾俱赈之终身。孤子病人以年长病好为度,孤子日后发财则捐资为义田、义仓以济后之贫者。
每遇荒年,如既无义仓又无祀租可拨,族长、祠董会计合族富户捐资以保合族贫户,断不至家家赤贫、家家无粮。务求一族之富人能保全一族之贫民,不使一人独受饥寒。富者有钱出钱、有谷出谷,倘明明有钱有谷,为富不仁。凡以上各条从中违拗,以致祖训家政徒为具文,贫民求生无路,则由本族持此谱呈官求究,以不孝不义之罪治之。
诸如此类的规条,在清代卷帙浩繁的族谱中,实在举不胜举,有些宗族不仅要求富人负起救恤之责,同时也要求穷人不可心怀嫉妒,而应羡慕和学习。比如安徽池州仙源杜氏的族规要求:
宗族虽有亲疏,等而上之皆一本也。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古之同井者且然,况吾一本之亲乎?凡我同姓务念亲亲之谊,匪特盗贼水火之患须竭力匡救,即遇族中偶有孤贫者务为设法周济之,有流离者务为设法收养之,嫁娶丧葬无赀者务为设法佽助之,疲癃残疾无依者务为设法扶持之。但贫苦者见族中有显宦富厚之家,亦当生羡慕心,万不可生妒忌心,如此才是和宗睦族之道。有一种诈伪好事之徒,自恃才辨,冷言冷语,起人忿争,己或于中取利,或借他人之事报复私仇,或自己理曲挑唆房众与族分畛域,此最是族中之一大蠧也,愿高明者勿受其蔽,须当面斥辱之,令其术不行,则宗族永无不和之患矣。
按照这种理念,就是要求族人在经济上做到上恤下和,形成一种非常融洽和谐的经济关系。虽然并没有要求破除族人间的财产的界限,但族人间存在着相互救助的责任和义务则是毫无疑问的。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理想的互通有无的经济关系固然很难真实地存在,不过与现代相比,当时族人间的通财意识确实比较强烈。笔者在阅读前面刑科题本中的命案材料时,对此有颇为深切的感受。下面不妨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嘉庆二年(1797),原籍陕西渭南移居南郑县的李瑞征“平日磨面营生。因折本歇业,穷苦难过”,屡向同来此地的缌麻服族弟李澍修借钱,李澍修以自己无钱相拒,令李瑞征十分不满。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他喝酒回家,跟妻子抱怨说,“他屡次向李澍修借钱,总不借给,太觉情薄,定要打他一顿出气。”于是便去找李澍修打架,结果反被李澍修打伤身死。
嘉庆七年(1802)十一月十一日,山东邹县低级军官徐有海被革职回到家乡,十二日傍晚,族人徐登科的兄弟徐登堂向徐宗文索讨欠账,在他的门首嚷闹。他从坡里走回看见,“因徐登堂合徐宗文是族间弟兄,不该逼索,原说了徐登堂几句”。徐登堂说是袒帮,合他吵嚷,虽引起打斗,遂失手将族侄徐登科打死。
江西长宁县曹燕泷宗族“有祖遗祀田,租谷六石,向是各支子孙轮流经管,收租办祭”。嘉庆二十三年(1808),轮应他和堂兄曹振嗣公共收租。九月初二日下午,他在族兄曹愈幅家闲坐,因烟袋头断落,顺取破篾小刀修整。“随后堂兄曹振嗣走来说,他今年缺用,要小的把祀租让他一人独收”,他以自身贫乏不允。曹振嗣斥骂薄情,他分辩。曹振嗣赶拢,用右手揪住他发辫往下揿按,用左拳连殴小的右肩甲两下,他求饶,曹振嗣仍不放手,举拳复殴。结果在打斗中,曹振嗣被打伤身死。
从上面这几个笔者随手检出的案例中,可以看到,那些穷困之人要求族人救济,往往理直气壮,而且也应该会得到舆论的支持。如果不借给,就是薄情,是不应该的行为。由此可见,宗族规条中规定的那种族人间的救助义务,虽然不见得能得到普遍的实践,但对当时人的认识,显然还是很有影响的。显而易见,若放在当今的语境中,这些穷困之人的理直气壮不仅令人难以理解,更不可能得舆论的支持。不仅如此,我们在当时的案件中,还确实可以看到不少因族人之义让财或救恤的事例。比如,山西隰州的苏士纯是生员苏文炤的胞侄,分爨同居,即已经分家。苏文炤有典管侄子苏士纯地一亩,又有苏士纯典与苏恒儒地一亩,也由文炤帮助赎回。嘉庆七年八月间,苏士纯向苏文炤找价绝卖,“生员因念苏士纯穷苦,把原典地一亩还给苏士纯自种,并不要他找价”。又如,直隶永年县的张胡氏的父亲和胞叔胡廷用早已分居,她父亲在日,把自己房产都已卖尽,后来她父亲死了,她“叔子因母亲没有住处,也没食用,给了两间房屋居住。每年又给十石麦子、十石谷子、一百斤棉花、十千大钱”。
由此可见,清代族人间有较强的通财观念和族人间的救恤责任,也就是说,当时族人经济上的独立性相对较差。尽管如此,整体而言,当时似乎也不存在着族人间温情脉脉、十分和谐的经济关系。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似乎正是当时人们经济关系的真实写照。即便族人间有较强的通财观念,但族人间很少有人会愿意自己经济上的利益受损,族人间经济上的纠纷一点也不少。从我们看到的嘉庆朝族人间发生的372个命案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命案均是由经济方面的因素引起的,相当多的情况下,族人间对于自己经济上的利益相当计较。比如下面这则侄子致死胞叔的案例,可以充分地反映这一点:
据凶犯张珍新供:年二十四岁,将乐县人,父母俱故,没有娶妻,兄弟二人,哥子张步新。张运浩是小的胞叔,同居各爨,素好无嫌。小的与叔子有公屋一间,各贮草灰。嘉庆十年七月初十日,小的挑灰耘田,错把叔子张运浩的草灰挑用一担。晚间回家,叔子向小的斥骂,小的不服争辩,叔子就拿木棍向打,小的往外跑走,叔子在后追赶。那时天色已暗,小的见潘中贤饭店尚未闭门,就逃进店内躲避。叔子拿着木棍追进,小的躲往灶上,灯火扑灭。叔子仍用木棍乱打,小的没处再躲,一时情急,摸取灶上菜刀黑暗中随手抵挡数下,原想招架木棍,不想伤着叔子左、右乳、肚腹相连左肋。听闻叔子叫喊,小的知是伤着叔子,心里惊慌,丢了菜刀跑走。不料,叔子过一会就身死了,小的实因被打情急,用刀挡抵致伤,并非有心致死。是实。
张珍新与张运浩叔侄虽然同居,但已分家,仅仅因为一担草灰而大打出手以致出了人命。就这一件事来看,或许有些偶然,不过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绝大多数的命案都是源于经济纠纷,而经济纠纷的发生,也往往是由于族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毫不相让。于此,我们不妨再罗列数例:
受伤人毛起荣供:年五十四岁,父母俱故,大哥毛起奉,三弟毛起孔,分居各炊。毛建业是大哥毛起奉的儿子、小的胞侄。已死毛田是小的长子。嘉庆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侄儿毛建业把公共未分的过道房一间拆毁,修盖他自己房屋,儿子毛田不依,向他理论,原把毛建业打了一顿,后来时常争吵……
据尸亲闫杨氏供:死的闫悰荣是小妇人从幼抱来做义子的,他本宗姓何。闫悰荛是小妇人丈夫的同祖堂侄。小妇人家与闫悰荛家祖遗大落马荒山一块,原是公共的,没有分管。十五年四月初七日,闫悰荣在山上砍了三株柏树,闫悰荛不依。十一日,邀族长闫应中、闫潮青去向闫悰荣理论,两相争闹,闫悰荣被闫应中们打伤,医治不好,到十三日因伤死了。小妇人投明约邻报验的。
据同供:张炳华是小的们堂兄,邻居相好。嘉庆十九年冬间,小的张火荣修理祖墓,垫用钱八百文。族众公议各房分摊,张科进名下应派钱二百文,屡讨没还。二十年九月初五日,见张科进、张科华同雇工金华振在田收稻,小的们带了扁担竹叉同到田里要取稻抵欠。张科进不依,斥骂小的。张火荣回骂,用扁担向殴……
在上面三个案例中,引发纠纷的由头虽然比一担草灰要贵重,但也都不是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要影响的利益,第一个是堂弟拆了一间公屋,第二个则是族人砍伐了公共山上的三株柏树,第三个则是应为堂兄有二百文钱欠款久讨不还。为了一点小的经济纠纷而导致族人毙命,固然有很大偶然性,实际上,我们看到那些族人间发生的命案,绝大多数并非故意杀人,而往往是因为日常经济纠纷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失手而致人重伤乃至丧命,但是,可以想见,虽然日常打斗致人毙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但族人间因为一点经济利益而发生口角甚至打斗,则应当是当时常有的现象。
通过前面这些案例及其论说,我们不难体会到,对于普通的族人来说,虽然相较于今天,通财观念普遍要强一些,但绝不能说当时族人间经济关系都是相当和谐和温情的,族人间较少计较个人的经济利益,相反,实际上,哪怕是一点很小的利益纠纷,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争端。对于这种似乎矛盾的现象,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当时相对较强通财意识,使族人间财产的边界比较模糊,让一部分族人对穷困和需要帮助的族人让渡一定幅度的利益,但当时社会特别基层社会相对普遍的贫困状态,又让民众大都又具有计较个人利益的强烈意识,对所谓的过分行为绝不相让。而何为“分”则是一个相对模糊但却是在时人心中大体有数的界限。这就是说,族人间救恤责任在当时人内心虽然是普遍存在的,但却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分”,如果过了这个“分”,则就难免发生纠纷,甚或酿成命案。这一点,从下面这个案例中似乎可以得到比较明显的体现:
据尸妻蒲石氏供:死的蒲润海是小妇人丈夫,染患癞疾,把田土卖完,只剩得与堂伯蒲允祥公共荒山坡阴地一段开种度日。蒲允祥又因丈夫穷苦,把他自己地土拨出一块,叫丈夫修盖草房居住。嘉庆十九年,蒲允祥要把地土出卖,叫丈夫别寻地方居住,愿帮丈夫搬费钱三千二百文,丈夫没有答应。五月初九日,丈夫请了相好的何元德同堂伯蒲允祥、堂叔蒲允玉到家吃酒,说他患了癞病,叫堂伯多帮他钱五千文,再把荒山坡公地叫何芝幅承买,若堂伯们不依,他就要去告状,还要常去缠绕大家害这癞病的话。蒲允祥、蒲允玉说丈夫不是,吵闹起来,是小妇人与何元德劝散的。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蒲润海无疑是个贫困无赖之人,鉴于其贫困,族人堂伯不仅让其耕种公共山地,而且还将自己的土地拨出一块供其盖屋居住,后来要想出售这块土地,也没有无条件地直接收回,而愿意出一部分钱帮助其堂侄搬家。但蒲润海贪心不足,借病耍赖,显然已超出其堂伯容忍的度,也就是过分了,结果促使他们起意将其杀害。
三、结语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向被视为宗法社会,但宗族普遍的组织化和民众化,则是明中后期以降特别是清代出现的新现象,宗族作为清代社会的普遍存在,尽管形态各异,影响大小有别,但无疑是关系当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因素。通过以上有关清代宗族经济关系的论述,不仅可以让我们对清代社会中宗族存在状况有所了解,同时更有助于比较真切的理解和认识当时基层社会民众的生存状态和时代风貌。从以上的论述中,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比较清楚的认知:
第一,组织化的宗族是清代比较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虽然其在当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宗族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但在当时社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这些一般拥有义庄、学田等设施的宗族由于有比较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得族人在经济上往往对宗族处于依附地位,宗族在对族人实施资助和救恤的同时,也积极施以道德的教化。
第二,普通组织化不强的宗族,则通过有限的祭产和祭祖这一纽带,和族人发生有限的经济关系,宗族的族产越多,族人对宗族的经济依赖关系越强,而若宗族缺乏公产,宗族反而会有赖于族人的捐助。
第三,在理念上,当时的宗族都十分强调和倡导族人间的相互救助责任和通财观念,虽然这种强调和倡导并不可能总是具有实效。但与现代社会相比,清代族人间通财意识明显较强,族人之间,特别近亲间的财产界限比较模糊,族人间的相互救助,一定程度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另一方面,也并不是说当时社会具有族人间温情脉脉、十分和谐的经济关系。在相对普遍贫苦的社会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计较其实十分强烈,族人间虽有普遍的通财观念,但对所谓的过分行为则绝不相让,只要有人过分,哪怕是微末小利,双方发生纠纷和打斗,也几乎是普遍现象,因此而酿成命案的也不少见。
总之,清代社会是一个既讲今天看来颇为难得的人情,同时又十分计较个人利益的社会,对生活在当时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宗族无疑是他们绕不过去的存在,无论其愿意与否,都不可避免会与宗族发生各种各样、或大或小的经济关系。
注释:
[1]参阅常建华:《20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常建华:《近十年明清宗族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
[2]这类的研究主要有:冯尔康、常建华等:《中国宗族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陈支平:《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参阅常建华:《宗族志》,第331-341页。
[4]潘遵祁等纂:《大阜潘氏支谱》卷一九,《义庄纪事》,民国潘氏松麟庄增修本。
[5]参阅冯尔康、常建华等:《中国宗族史》,第181-188页。
[6]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108页。
[7]参阅常建华:《宗族志》,第314-329页;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第107-109页。
[8]参阅冯尔康:《古人生活剪影》,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73-80页;邢铁:《中国家庭史》第三卷《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352页。
[9]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王氏耕荫义庄记》,《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3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17页。
[10]雍正华亭《张氏捐义田义庄折奏》附《义庄条例》,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16-617页。
[11]雍正华亭《张氏捐义田义庄折奏》附《义庄条例》,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第618页。
[12]光绪苏州《陆氏葑门支谱》卷一三《赡族规条》,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第582-583页。
[13]光绪苏州《陆氏葑门支谱》卷一三《赡族规条》,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第582-583页。
[14]雍正华亭《张氏捐义田义庄折奏》附《义庄条例》,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第618-619页。
[15]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6]范金民:《明清江南宗族义田的发展》,范金民主编:《江南社会经济史研究·明清卷》,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900-939页。
[17]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第71-73页。
[18]参阅常建华:《宗族志》,第314-317页。
[19]当然也有很多摊派和个人或共同捐献的形式,可参阅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第612-632页。
[20]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1-22页。
[21]陈支平:《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页。
[22]《福建安溪县民王桧铳伤大功服兄王湿身死案》(嘉庆十九年闰二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23]《广西灌阳县民文章龄因清算祭谷刀伤小功服兄文瑞龄身死案》(嘉庆二十二年七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330页。
[24]《江西瑞金县民钟章河戳死黄远柱并黄昌瑚伤钟章河等三人身死案》(嘉庆九年六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三册,第1251页。
[25]《广东香山县民李亚占因抢夺银两将其母尸身划伤图赖案》(嘉庆十年四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95页。
[26]《广东兴宁县民彭可忠殴死欠公钱不还之无服族叔彭庭兰案》(嘉庆十三年八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136页。
[27]民国福建闽侯《西清王氏族谱》第一册,道光《西清王氏宗祠祭产》,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上),第630页。
[28]武平:《李氏宗谱·春祭分班办祭引》,转引自陈支平:《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第53页。
[29]《浙江诸暨县民周帼玉因担保钱殴伤大功服兄致死案》(嘉庆十八年四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242页。
[30]光绪《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八《惇叙堂家政》,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3页。
[31]光绪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家训十条》,冯尔康主编:《清代宗族史料选辑》(下),第1767页。
[32]《陕西南郑县民李澍修因借钱纠纷伤缌麻服兄李瑞征身死案》(嘉庆二年八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4页。
[33]《山东邹县云骑尉徐有海因口角踢死无服族侄案》(嘉庆七年十一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37页。
[34]《江西长宁县民曹振嗣因与小功堂弟曹燕泷争收祀田租谷被戳伤身死案》(嘉庆二十三年九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376-377页。
[35]《山西隰州民苏士纯因口角致伊婶身死案》(嘉庆九年八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75页。
[36]《直隶永年县民胡辉救父情切致死期亲伯母胡夏氏案》(嘉庆十二年八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130-131页。
[37]《福建将乐县民张珍新因错拿草灰致死胞叔案》(嘉庆十年七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106页。
[38]《陕西宝鸡县民毛建业因拆公共房屋扎死大功堂兄案》(嘉庆八年八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49页。
[39]《四川通江县族长闫应中等因砍伐公共山地纠纷殴毙族人义子闫悰荣案》(嘉庆十五年四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165页。
[40]《浙江龙泉县民金华振等共殴张炳华身死案》(嘉庆二十年九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295页。
[41]《四川盐亭县民蒲允祥等谋勒小功堂侄蒲润海身死案》(嘉庆十九年七月),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册,第269页。
(原文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如果一个事物一个人,
让你觉得眼花缭乱,
那么大概率是错的、假的、低劣的。
最了不起的人和事,
都简洁而优雅,朴素到一剑封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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