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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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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16: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
《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工作规程》相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关单位部门、团体资助和个人捐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或其它合法性收入。
第三条 财务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维持日常会务运转费用(包括办公室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及通讯等费用),具体支出办法依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于开展本会《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3、举办会议和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费用;
4、对外交流接待的相关费用;
5、本会会刊、池氏志编纂,网站的开通等费用。
第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实行年度审计,由理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条 本会费用支出应本着遵纪守法、勤俭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不得讲排场或铺张浪费;本会日常开支的票据应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七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含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报告必须在年终向会员公布并上报省研究会审核。
第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以及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换届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监事会做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 本会一次性开支3万元以上,由财务提交按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2018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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