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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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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2 16:2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
《工作规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地从事姓氏源流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二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恪守国家及国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各国风俗习惯,高举大团结、大联合的旗帜,以从事池氏源流学术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姓氏源流学术交流,弘扬中华文化,进而拓展海峡两岸及海外联谊,增进乡情、亲情、友情,增强炎黄子孙凝聚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总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成员中有中共党员三人以上,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9号二号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组织和开展池氏文化学术研究,参加海内外各地举办的有关学术研究活动,发表国家法令允许的有关学术论文。
    2、开展与池氏源流研究有关的海内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境外宗亲会、同乡会等社团的联系,促进联谊。
    3、深入开展闽台两岸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研究,加强与闽台相关民间组织联系,为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4、广泛收集海内外有关池氏源流的资料,组织开展研究、编纂、出版。
    5、接受境外池氏寻根委托,承办池氏源流之查访、研究、考证,开展池氏源流研究会的咨询服务。
6、组织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7、创办与池氏文化有关的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本会工作规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或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言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规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其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及顾问的聘任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团体资助和个人捐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或其它合法性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需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和场合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规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提请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订的工作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池氏委员会2018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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