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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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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4:13 | 只看该作者
珠江三角洲的族产较之於徽州的要丰厚而且多样。这同珠江三角洲特有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其宗族的发展,以及经济实力的增强,是同沙田的开发连系一起的。清朝政府规定:占地10顷以上者,“不得再种沙田”,“小民围筑沙滩亦不得过5顷之数”。(36)用宗族的名义承垦,则不受此限。而且“工筑浩繁”,“有沙田10亩者,其家必有百亩之资,有百亩者必有千亩之资而始能致之也”。(37)唯名宗大族,或得益於商业化的寒门宗族,才有足够的资金向政府申报承垦。因此,围垦沙田成为增强宗族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有的宗族也因经营沙田和其他族产而日益向经济实体转化。在本世纪30年代,80%的农户生活在宗族组织之中;族田约占土地总面积的50%。(38)族田所占比例之高,为全国之冠。(39)私人土地所有制在向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转化,似是清中叶以后东南地区出现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转化如此之迅速,则珠江三角洲的耕作系统所使然。沙田的开发、基围的修筑、沟渠的开凿、水窦的排灌,都需要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难以监督的个体耕作情况下,小规模的田埸经营,其优势则远胜於大规模的农埸经营。这种适合於大面积的土地占有和小规模的田埸经营的生态环境,正是宗族集团土地所有制盛行的重要原因。

珠江三角洲沙田的承垦与管理,也因而成为宗族的重要功能。明中叶以降,农业商业化的日益发展,并由此而赚取的愈来愈多的利润,是沙田开发的资金来源。漂荡在河面上的贱民-蛋家(又称蛋民),又为之提供了充足的廉价的劳动力。据笔者的实地调查,顺德县大良镇东门外的云路(原称海沥沙),就是在大族的组织下,由胼手胝足的蛋民开发出来的。在宗族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则采取合股的形式来筹集。例如,东莞县张梯云馆、邓荫兰堂、何醉经堂、何修德堂於光绪二十年(1894)合伴出银建筑海心洲沙田;民国三年(1914)张如见堂集股领照筑堤以保护太和洲沙田等。(40)连沙田的田埸管理、割禾、收租,乃至谷物储所、平抑米价等,有的宗族也下公文、出告示,作出规定,行使司法权。(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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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4:23 | 只看该作者
除拥有族田外,宗族还有族墟、族店、码头、族窑,等等。不同於徽州几乎仅限於族田和山埸。一些有政治特权的宗族甚至相竞控制重要的经济行业。例如,作为佛山的经济支柱、享有官准专利的铁冶业,就为冼、霍、李、陈等巨族所相竞争夺。明人陈子升曾经指出:“佛山地接省会,向来二、三巨族为愚民率其利,唯铸铁而已。”(42)可见控制这一行业,即可掌握佛山的经济命脉。因霍韬的发迹而显赫起来的霍氏家族,就控制有铁、炭、陶瓷、木植等,以及其他“便民同利”的产业,诸如墟埸、市肆、码头、店铺,等等。石头霍氏宗族设有纲领田事一人,司货一人。司货之下又设司窑冶一人,司炭铁一人,司木植一人,各司其职,以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

珠江三角洲的族产,也不同於徽州的只作为宗族的活动经费和恤族之用。它已注入商品意识,属於营利性质。族店、族窑等,本是商业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固不待言,就是族田的收入,除去宗族活动经费,“留存备用”(主要用以追加,或新的投资)外,余者“均分”、“均荫”。(43)集股开发,或集股购置的沙田收入,有的明文规定:“按股均派,一宿不延”。(44)显示出其分益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实行徽州的道义经济。
珠江三角洲宗法组织的经济功能,还表现在通过族规家法限制、禁止,或规 范族众的某些经济行为。例如,石湾《霍氏崇本堂族谱》中,就有“农有百谷之当布”、“工有百艺之当做”、“商有百物之当货”等作为家训,要族众“能依此嘱,永为福人”。还有“商贾三十六善”、“农家三十六善”等规范族众从事商贾、农业等经济行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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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4:36 | 只看该作者
宗族伦理与商业

在中国大陆一度流行的学术分析模式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宗族组织是一种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保守力量。但是,从近年来笔者接触的资料看,这两者似应互相冲突、矛盾的事物,却表现出相安无事,互相适应,在一些地方甚至表现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关於这一问题,徽州与珠江三角洲提供了可作比较的范例。

明清时期,徽州商业资本的发达和宗族制的强固是众所周知的。两者关系之密切,从徽商对宗族制所作的贡献即可看出。徽商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之后,几乎都念念不忘地作尊祖、敬宗和恤族之举,诸如修谱、建祠、置族田,等等。他们为宗族活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经费来源。与此同时,徽商或通过“捐输议叙”(明代)、“捐纳”(清代)获得荣衔虚职,或通过培养子弟(包括用族产培养族贫之俊彦),经科举而入仕,以实现缙绅化,跻入权仧贵集团,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以壮丽祠墓相高和极力追求缙绅化,都是为了实现“家族荣耀”的终极关怀。在浸渍家族本位的宗族理念中,个人的升迁荣辱,是同宗族联系一起的,即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於所在的等差次序的伦理构架中的位置,取决於所属社会集团的势力。唯有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方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追求家族荣耀的终极价值观念,成为驱策族人勤奋营商(胡适称之为徽骆驼)的精神力量。当地流行的“弃儒从商”、“贾服儒行”、由贾而“缙绅化”等行为模式。也是源自这一宗族观念。

宗族伦理驱动商业的运作,还表现在提倡“新四民论”。“士农工商”是中国传统社会职业构成的次序。明代嘉、万(16世纪)以降,在徽州出现把商业置於农工之上而与士并列的“新四民论”。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文献,则提出“四民皆本”,甚至“以商立国”的思想。(46)重新调整职业构成次序的“新四民论”的出现,显然同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最引人注目的是作为商品构成部分的日用百货的流通日益广阔,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加之五代之后,“取士不问家世”,而以科举为晋身之阶。清人沈尧对此曾感叹道:“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之大较也。”为何“商之子方能为士”?非营商者,“子弟无由读书以致通显”。(47)很显然,缺乏经济基础,想读书仕宦是不可能的。求富最便捷之途莫过於营商。商业的成功既关系著家族的荣耀及其绵延不衰,提高商人地位的“新四民论”因而出现。

宗族伦理不仅引发营商的动机。规范徽商的行为模式,而且在商业的经济行为中也发挥作用。富商巨贾所使用的夥计,首选的是族人并倚重之。汪道昆的曾大父玄仪,便将“诸昆弟子姓十余曹”带去经商,后来这些昆弟子姓也都发了财,有的甚至积赀超过他自己。(48)富商歙人吴德明“平生其於亲族之贫者,因事推任,使各得其业。”(49)这种吸引族人从商之举,导致“业贾者什七八”,(50)举族经商的盛况。例如,汉口的徽人商业为绩溪胡氏所开辟;在通州则由仁裏程氏所创。(51)还出现某一家族垄断某一行业的情况。如绩溪上川明经胡氏,以胡开文墨业名天下,上海的墨业几为之所垄断。(52)徽商在各地的商业网络都带有宗族性。利用商业网络互通讯息,(53)甚至采取联合行动与同行相竞争。南京500家徽商当铺联合起来凭其雄赀,用低息借出,击败闽商的典当业,即一例。(54)在扬州的盐业,始为黄氏所垄断,尔后汪、吴继起,清代则为江氏。徽商对扬州盐业的垄断,以及在山东临清,“十九皆占籍”,(55)长江沿岸,“无徽不成镇”的谚语,都说明扬州和临清等以及长江两岸的一些城镇是徽商带领族人开辟的商业殖民地。由上可见,一旦有取得商业的成功,便可吸引族人前来依附。终於导致或垄断某一行业;或占据某一城区,开辟商业据点。他们借助宗族而形成商业网络,相互扶持,互通信息,甚至联合行动,击败竞争者。
宗族伦理与商业

在中国大陆一度流行的学术分析模式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资本主义萌芽,宗族组织是一种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保守力量。但是,从近年来笔者接触的资料看,这两者似应互相冲突、矛盾的事物,却表现出相安无事,互相适应,在一些地方甚至表现出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关於这一问题,徽州与珠江三角洲提供了可作比较的范例。

明清时期,徽州商业资本的发达和宗族制的强固是众所周知的。两者关系之密切,从徽商对宗族制所作的贡献即可看出。徽商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之后,几乎都念念不忘地作尊祖、敬宗和恤族之举,诸如修谱、建祠、置族田,等等。他们为宗族活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经费来源。与此同时,徽商或通过“捐输议叙”(明代)、“捐纳”(清代)获得荣衔虚职,或通过培养子弟(包括用族产培养族贫之俊彦),经科举而入仕,以实现缙绅化,跻入权仧贵集团,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以壮丽祠墓相高和极力追求缙绅化,都是为了实现“家族荣耀”的终极关怀。在浸渍家族本位的宗族理念中,个人的升迁荣辱,是同宗族联系一起的,即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於所在的等差次序的伦理构架中的位置,取决於所属社会集团的势力。唯有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方能实现自己的价值。所以,追求家族荣耀的终极价值观念,成为驱策族人勤奋营商(胡适称之为徽骆驼)的精神力量。当地流行的“弃儒从商”、“贾服儒行”、由贾而“缙绅化”等行为模式。也是源自这一宗族观念。

宗族伦理驱动商业的运作,还表现在提倡“新四民论”。“士农工商”是中国传统社会职业构成的次序。明代嘉、万(16世纪)以降,在徽州出现把商业置於农工之上而与士并列的“新四民论”。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文献,则提出“四民皆本”,甚至“以商立国”的思想。(46)重新调整职业构成次序的“新四民论”的出现,显然同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最引人注目的是作为商品构成部分的日用百货的流通日益广阔,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加之五代之后,“取士不问家世”,而以科举为晋身之阶。清人沈尧对此曾感叹道:“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之大较也。”为何“商之子方能为士”?非营商者,“子弟无由读书以致通显”。(47)很显然,缺乏经济基础,想读书仕宦是不可能的。求富最便捷之途莫过於营商。商业的成功既关系著家族的荣耀及其绵延不衰,提高商人地位的“新四民论”因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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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4:48 | 只看该作者
宗族伦理不仅引发营商的动机。规范徽商的行为模式,而且在商业的经济行为中也发挥作用。富商巨贾所使用的夥计,首选的是族人并倚重之。汪道昆的曾大父玄仪,便将“诸昆弟子姓十余曹”带去经商,后来这些昆弟子姓也都发了财,有的甚至积赀超过他自己。(48)富商歙人吴德明“平生其於亲族之贫者,因事推任,使各得其业。”(49)这种吸引族人从商之举,导致“业贾者什七八”,(50)举族经商的盛况。例如,汉口的徽人商业为绩溪胡氏所开辟;在通州则由仁裏程氏所创。(51)还出现某一家族垄断某一行业的情况。如绩溪上川明经胡氏,以胡开文墨业名天下,上海的墨业几为之所垄断。(52)徽商在各地的商业网络都带有宗族性。利用商业网络互通讯息,(53)甚至采取联合行动与同行相竞争。南京500家徽商当铺联合起来凭其雄赀,用低息借出,击败闽商的典当业,即一例。(54)在扬州的盐业,始为黄氏所垄断,尔后汪、吴继起,清代则为江氏。徽商对扬州盐业的垄断,以及在山东临清,“十九皆占籍”,(55)长江沿岸,“无徽不成镇”的谚语,都说明扬州和临清等以及长江两岸的一些城镇是徽商带领族人开辟的商业殖民地。由上可见,一旦有取得商业的成功,便可吸引族人前来依附。终於导致或垄断某一行业;或占据某一城区,开辟商业据点。他们借助宗族而形成商业网络,相互扶持,互通信息,甚至联合行动,击败竞争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徽州未曾发现如同珠江三角洲般由礼堂族长出面经营产业,如开族店、承垦沙田等,利益由族众均占的情况,而是在宗族内部采取互相扶持,以求共同发展。例如,婺源程栋在汉口营商得厚利,置有产业。“凡亲友及同乡者,借住数月,不取夥食,仍代觅荐生业。”(56)这同徽州本土族内实行的道义经济相对应,与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内部趋向於经济上的公平分益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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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5:02 | 只看该作者
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如前所述,是因商业化的出现而推行的,并随同商业化的加深而日益庶民化、普及化的。宗族制和商业化有互相依存的关系。宗族制的盛行,既表示边陲地区对正统文化的认同,又是新兴的士绅阶层将正统文化与自己的带有商品意识的价值观相揉合的结果。明中叶,以酿酒生意发迹的南海“太原霍氏”晚节公把“酿酒之法”写入“家箴”,告诫子孙世代遵守。清代康熙年间,这一家族又将有关手工业和商业的注意事项写进家训,以规范子孙的行为。(57)表现了其对工商业的关注和支持。

珠江三角洲宗族组织对商业的关注,不似徽州般只是为求致富而缙绅化。他们在缙绅化的同时,也直接用其货币经济的力量以通显。他们通过捐赀举办公益事业,诸如善堂、医院、育婴堂,等等,而取得在地方上与士绅并列的名流地位。这说明已不完全恪守“官本位”的价值观。清末中山县人郑观应便指出:“商务者,国家之元气也;通商者,疏畅其血脉也。”又说:“士无商则格致之学不宏,农无商则种植之类不广,工无商则制造之物不能销。是商贾具生财之大道,而握四民之纲领也。”(58)郑观应视商为四民之纲,以商立国的思想,正体现了这种价值观。它较之於徽人以商作第一生业,已具有质性的飞跃了。

商品意识、商业行为,被运用到宗族组织的各种活动之中,诸如合股建祠堂、修水利、组织合会等,(59)甚至仕宦官埸之中,也以贪脏之多寡,判断其能、痴的标准。(60)

在宗族内部出现利益均沾,宗族日益趋向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的同时,宗族内部也出现了投资与借贷的关系。凡不能偿还宗族债务的族员,要变卖家产抵足。“产业尽变仍不足抵偿之数,”将其本人,及其子孙“革祭”。(61)温情脉脉的宗亲道义不见了,有的是不论宗亲的商业关系。

珠江三角洲宗族组织在商品性农业的扩张中,在建立以出口贸易带动本地区手工业、农业发展的“贸工农”经济体系和建立一系列的商业企业过程中,(62)尤其在举世熟知的著中国民族工业近代化先鞭的机器缫丝取代手工缫丝的带有产业革仧命精神的壮举中,都发挥了作用。引进侨资、集聚零散的资金以建置机器缫丝厂,利用一些祠堂、庙宇作为厂房,等等举措中,宗族组织在一定程度上都起了组织者的作用。可以说,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充当了农业商业化、乡村工业近代化、商业企业化的推动者,乃至组织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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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说,南方本是少数族的故居。当北方汉人迁入时,都面临一个在已被占领的生态环境中求得生存而进行竞争的问题,因而需要高扬团体组织以作竞争手段。基於南方的生态环境和耕作格局,古老的宗族制便被作为最佳的选择。宗族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士绅倡导并具备足以维持生计以外的余资充作修谱、建祠和置族产的费用。因商业的发达而取得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南方,恰恰具备这一条件。所以,一些寒门弱姓也组建起宗族组织。宗族制由高门大姓所垄断的格局因而被冲破,它走向民间,不断地庶民化、普及化。这是南方宗族制得以盛行,并和商业发达联系一起的原因。

在南方,就徽州和珠江三角洲而言,宗族制和商业间的关系都相辅相成,但又各有不同。如果说徽州宗族制是一直保持与正统文化相一致,堪称正统宗法制传承典型的话,那麼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制却是已经变异的亚种形态。宗族制在徽州是以维护和谋求社会地位、政治特权为其主要功能的;而在珠江三角洲却著力於扩大其经济功能的一面。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直接经营产业,并出现向经济实体转变的趋向。宗族内部也相应出现利益分沾,而不是徽州的余缺互济的道义经济。徽州宗族制之所以对商业的支持,主要著意於因商致富而缙绅化,坚持“官本位”的价值观,因而在引发营商致富的动机中,已包含了否定或摧毁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63)商业经济既作为传统社会经济的附丽,而不是其异化的力量,因而徽州商业资本自不能超越传统社会所规范的商业运作的轨迹。而珠江三角洲却出现因商致富之后,通过发挥货币经济的力量直接谋求与士绅并列的社会名流地位的趋势,没有恪守“官本位”的价值观。也正因为如此,宗族组织在农业商业化、商业企业化、乡村工业近代化中,充当了或为支持者、或为组织者的作用。其商业行为也已越出常轨,并发出以商立国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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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5:31 | 只看该作者
(1)参见拙著:《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页301,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3年2月出版。
(2)参见前揭书页11。
(3)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见《魏晋南北朝史论 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出版。
(4)吴梅颠:《徽歙竹枝词》(手抄本),歙县图书馆藏。
(5)丘 浚:《送梁宏道教谕序》,《广东文征》卷37,“序”。
(6)叶显恩、许檀:《珠江三角洲的开发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山大学珠 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一管理研究中心主编:《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与管理》 (一),第5期,PP.23-27, 1992年10月出版。
(7)叶显恩、林禄:《明代后期广州市埸的转型与珠江三角洲社会变迁》 (待刊稿)。
(8)脱脱:《宋史.高宗纪》;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年( 1133)三月癸未条。
(9)见黄慈博:《珠玑巷民族南迁记》,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
(10)据程昌:《祁门善和程氏谱》记载:程颢、程颐“胄出中山,中山之胄 出自新安之黄墩,实忠壮公之裔”,被视为歙县人。朱熹之先人亦婺源人。因此,程朱理学又称为新安理学。
(11)张载:《经学理窘.宗法篇》。
(12)程颐:《伊川易传》。
(13)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故老杂纪”。
(14)欧阳修:《新五代史》卷284,《豆卢革传》。
(15)郑樵:《通志》卷25,《氏族序》。
(16)黄慈博:《珠玑巷民族南迁记》,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
(17)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宫语”,“祖祠”条。
(18)见叶显恩、谭棣华:《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广东社会经济 形态研究》,PP.144-164,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19)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3,“唐纪9,贞观5年12月”条。
(20)《唐书》卷110,《冯盎传》。
(21)万历《广东通志》卷6,“藩省志”6,“事纪”5。
(2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
(23)龙廷槐:《敬学轩文集》卷7,《书外海陈氏家谱后》。
(24)参见刘志伟:《祖先谱系的重构及其意义》, 《中国社会经济史》 1992年第4期。
(25)《东莞地名志》。
(26)《广州地名志》P.544。
(27)居大均:《广东新语》卷17,“宫语”,“祖祠”条。
(28)光绪《嘉应州志》卷23,“禁联姓祠”。
(29)《广州地名志》P.542。
(30)徐卓:《休宁碎事》卷之一,“万青阁偶谈”条。按:“两元”指康 熙辛未状元戴有祺,会元张瑗。
(31)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理学”。
(32)许承尧:《歙事闲谈》卷10,“科举故事”。
(33)见拙作:《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三、第五章,安徽人民 出版社,1983年。
(34)《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首,《许氏总阖族公撰观察公蘧园公事 实》。
(35)苏大:《大宗小宗说》,见《新安苏氏族谱》。
(36)《广东省例新纂》卷2,“户例”上。
(37)陈在谦:《与曾勉士论沙田书》,《广东文征》第2册,第23卷, 香港珠海书院出版委员会印行,1973年。
(38)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P.38,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又,《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P.14-17。
(39)关於中国各地族田的分布及所占比例情况,请参阅张研:《清代族 田与基层社会结构》PP.38-9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
(40)参见《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主编黄永豪写的“序言”, 东洋学文献センタ-丛刊第49辑,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 学文献センタ-,1987年。
(41)见番禺县沙湾镇乡族组织处理乡族事务的文件:《辛亥壬子年经乡 族文件草部》。
(42)史 澄:《广州府志》卷15,“舆地略”七,“风俗”。
(43)《佛山梁氏家庙世守书》第三,“经产”,光绪14年刻本;韩锋: 《番禺县古霸乡志》,民国刊本。
(44)见前揭《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P.170。
(45)霍春洲:《家训》,见《霍氏族谱》(佛山),道光刻本。
(46)参见《岭南冼氏宗谱》卷5之一,艺文谱上;郑观应《盛世危言.·商 务》。
(47)沈 尧:《落帆楼文集》卷24,《费席山先生七十寿序》。
(48)汪道昆:《太函副墨》卷1,《先大父状》。
(49)吴吉祜:《丰南集》第5册,《明德公状》。
(50)汪道昆:《太函集》卷16,《阜成篇》。
(51)《绩溪县志馆第一次报告书》,“胡适之先生致胡编纂函”。
(52)《上川明经胡氏宗谱》(绩溪)下卷,“拾遗”。
(53)参见:(日)臼井佐知子:《徽商及其纲络》,《中国社会与文化》 1991年第6号;中译文刊於合肥:《安徽史学》1992年第1期。
(54)《金陵琐事剩录》卷3。
(55)谢肇氵制:《五杂俎》卷14,“事部二”。
(56)《婺源县采辑》,“孝友”。
(57)南海石湾《霍氏崇本堂族谱》卷三。
(58)郑观应:《盛世危言》三编卷一“商务一”、“商务二”。
(59)合股建祠堂,见注(29);合股修水利,见《南海甘蕉蒲氏家谱》“杂 录”;组织合会,请参见拙作《略论明清珠江三角洲高利贷资本》,见《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PP.176-205,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
(60)万历《新会县志》卷2,“风俗纪”:“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轻重”。
(61)南海《潘式典堂族谱》卷1,“家规”; 又可参阅(日)浜下武志:《关於中国传统经济行为的几点考察》,《广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6 期,PP.113-114。
(62)关於商品性农业的扩张,“贸农工”经济体系和近代商业企业的建立 等问题,因限於篇幅,不能展开讨论,请参阅拙作《略论珠江角洲的农业商业化》,(刊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 期)和《地利、传统市埸与珠江三角洲的海外贸易》(刊於香港第二次世界华商大会指定参考书:《珠江三角洲历史、地理、经济情况及南洋华侨发展史》,PP.47-80,1993年11月出版)两文。
(63)Godley, The Mandarin-Capitalists From Nanyang, PP.37- 38. 转引自陈其南:《再论儒家文化与传统商人的职业伦理》,台湾《当代》1987年第11期,PP.72-85。


(全文完)
“如果一个事物一个人,
让你觉得眼花缭乱,
那么大概率是错的、假的、低劣的。
最了不起的人和事,
都简洁而优雅,朴素到一剑封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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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 19:55:44 | 只看该作者
(1)参见拙著:《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页301,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3年2月出版。
(2)参见前揭书页11。
(3)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见《魏晋南北朝史论 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出版。
(4)吴梅颠:《徽歙竹枝词》(手抄本),歙县图书馆藏。
(5)丘 浚:《送梁宏道教谕序》,《广东文征》卷37,“序”。
(6)叶显恩、许檀:《珠江三角洲的开发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山大学珠 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一管理研究中心主编:《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与管理》 (一),第5期,PP.23-27, 1992年10月出版。
(7)叶显恩、林禄:《明代后期广州市埸的转型与珠江三角洲社会变迁》 (待刊稿)。
(8)脱脱:《宋史.高宗纪》;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绍兴三年( 1133)三月癸未条。
(9)见黄慈博:《珠玑巷民族南迁记》,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
(10)据程昌:《祁门善和程氏谱》记载:程颢、程颐“胄出中山,中山之胄 出自新安之黄墩,实忠壮公之裔”,被视为歙县人。朱熹之先人亦婺源人。因此,程朱理学又称为新安理学。
(11)张载:《经学理窘.宗法篇》。
(12)程颐:《伊川易传》。
(13)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故老杂纪”。
(14)欧阳修:《新五代史》卷284,《豆卢革传》。
(15)郑樵:《通志》卷25,《氏族序》。
(16)黄慈博:《珠玑巷民族南迁记》,广东省中山图书馆油印本。
(17)屈大均:《广东新语》卷17,“宫语”,“祖祠”条。
(18)见叶显恩、谭棣华:《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广东社会经济 形态研究》,PP.144-164,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19)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3,“唐纪9,贞观5年12月”条。
(20)《唐书》卷110,《冯盎传》。
(21)万历《广东通志》卷6,“藩省志”6,“事纪”5。
(2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
(23)龙廷槐:《敬学轩文集》卷7,《书外海陈氏家谱后》。
(24)参见刘志伟:《祖先谱系的重构及其意义》, 《中国社会经济史》 1992年第4期。
(25)《东莞地名志》。
(26)《广州地名志》P.544。
(27)居大均:《广东新语》卷17,“宫语”,“祖祠”条。
(28)光绪《嘉应州志》卷23,“禁联姓祠”。
(29)《广州地名志》P.542。
(30)徐卓:《休宁碎事》卷之一,“万青阁偶谈”条。按:“两元”指康 熙辛未状元戴有祺,会元张瑗。
(31)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理学”。
(32)许承尧:《歙事闲谈》卷10,“科举故事”。
(33)见拙作:《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三、第五章,安徽人民 出版社,1983年。
(34)《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首,《许氏总阖族公撰观察公蘧园公事 实》。
(35)苏大:《大宗小宗说》,见《新安苏氏族谱》。
(36)《广东省例新纂》卷2,“户例”上。
(37)陈在谦:《与曾勉士论沙田书》,《广东文征》第2册,第23卷, 香港珠海书院出版委员会印行,1973年。
(38)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P.38,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又,《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P.14-17。
(39)关於中国各地族田的分布及所占比例情况,请参阅张研:《清代族 田与基层社会结构》PP.38-9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
(40)参见《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主编黄永豪写的“序言”, 东洋学文献センタ-丛刊第49辑,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附属东洋 学文献センタ-,1987年。
(41)见番禺县沙湾镇乡族组织处理乡族事务的文件:《辛亥壬子年经乡 族文件草部》。
(42)史 澄:《广州府志》卷15,“舆地略”七,“风俗”。
(43)《佛山梁氏家庙世守书》第三,“经产”,光绪14年刻本;韩锋: 《番禺县古霸乡志》,民国刊本。
(44)见前揭《许舒博士所辑广东宗族契据汇录》,P.170。
(45)霍春洲:《家训》,见《霍氏族谱》(佛山),道光刻本。
(46)参见《岭南冼氏宗谱》卷5之一,艺文谱上;郑观应《盛世危言.·商 务》。
(47)沈 尧:《落帆楼文集》卷24,《费席山先生七十寿序》。
(48)汪道昆:《太函副墨》卷1,《先大父状》。
(49)吴吉祜:《丰南集》第5册,《明德公状》。
(50)汪道昆:《太函集》卷16,《阜成篇》。
(51)《绩溪县志馆第一次报告书》,“胡适之先生致胡编纂函”。
(52)《上川明经胡氏宗谱》(绩溪)下卷,“拾遗”。
(53)参见:(日)臼井佐知子:《徽商及其纲络》,《中国社会与文化》 1991年第6号;中译文刊於合肥:《安徽史学》1992年第1期。
(54)《金陵琐事剩录》卷3。
(55)谢肇氵制:《五杂俎》卷14,“事部二”。
(56)《婺源县采辑》,“孝友”。
(57)南海石湾《霍氏崇本堂族谱》卷三。
(58)郑观应:《盛世危言》三编卷一“商务一”、“商务二”。
(59)合股建祠堂,见注(29);合股修水利,见《南海甘蕉蒲氏家谱》“杂 录”;组织合会,请参见拙作《略论明清珠江三角洲高利贷资本》,见《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PP.176-205,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
(60)万历《新会县志》卷2,“风俗纪”:“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轻重”。
(61)南海《潘式典堂族谱》卷1,“家规”; 又可参阅(日)浜下武志:《关於中国传统经济行为的几点考察》,《广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6 期,PP.113-114。
(62)关於商品性农业的扩张,“贸农工”经济体系和近代商业企业的建立 等问题,因限於篇幅,不能展开讨论,请参阅拙作《略论珠江角洲的农业商业化》,(刊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 期)和《地利、传统市埸与珠江三角洲的海外贸易》(刊於香港第二次世界华商大会指定参考书:《珠江三角洲历史、地理、经济情况及南洋华侨发展史》,PP.47-80,1993年11月出版)两文。
(63)Godley, The Mandarin-Capitalists From Nanyang, PP.37- 38. 转引自陈其南:《再论儒家文化与传统商人的职业伦理》,台湾《当代》1987年第11期,PP.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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