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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学知识] 元朝的所有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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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7: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中央机构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秉兵柄)和御史台(司黜陟)组成。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户部和礼部);右三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中书省始立于窝阔台三年(1231年),中统元年(1260年)三月,忽必烈在开平即位,第二年四月复立中书省;七月,又立燕京行中书省。大约在中统三年前后,燕京行中书省合并于中书省。

据元朝的定制:中书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又设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平章政事四员;右、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蒙古之俗尚右,故以右丞相、右丞居上。自中书令至参政知事均为宰执。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员。

  至元三年(1266年)设制国用使司,总理全国财政,以后一度成为与省、台、院并立的最重要的国务机构之一。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统六部,并改天下行中书省为行尚书省。中书省建置虽仍被保留,但实际上由尚书省总领国政。

  至元九年(1272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于中书省内。此外,又相继设置了下列机构:

  翰林兼国史院,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

  大劝农司,掌农桑、水利。

  集贤院,掌提调学制和道教事务。

  太史院,掌天文历数。

  将作院,掌工艺。

  通政院,掌驿传。

  宣政院,主持全国释教及吐蕃地区军、民之政。

  大宗正府,主持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等公事,时而兼管汉人刑狱,是治天下刑政的札鲁忽赤(断事官)官署。

  崇福司,管理也里可温(元朝人对基督教徒和教士的通称)的宗教事务。

  回回司天监,掌回回历法。

  蒙古翰林院及其所属蒙古国子监,掌蒙古文字。

  经正监,管理皇室和贵族的营盘纳钵、标拨投下草地并治理有关词讼。

  管领本位下怯怜口随路诸色民匠打捕鹰房都总管府,掌为中宫从事织染、杂造等。

  中尚监,掌成吉思汗大斡耳朵位下怯怜口诸务及内府供亿。

  会秋寺,掌武宗五斡尔朵(行宫)户、钱粮、营缮诸寺,等等。

二、地方机构

  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即位之初,为十路宣抚司,同时以都省官"行某处省事"系衔,派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的权力。行省逐渐由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隶于中书省和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以外,所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处理当地军民事务。负责民政的官员属中书省管辖,负责军务的官员属枢密院管辖。边陲民族地区的宣抚、安抚、招讨等司,多参用当地土官任职。

  行省之职守,"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卷91《百官志》七)。每省置丞相一员(例不常设)、平章二员,品秩比中书省低一等;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品秩与都省官相同。各省的政务需要通过中书省进行协调统一或向皇帝报告。行省与都省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从属关系。

  中书省和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依次为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有达鲁花赤、总管,是为长官;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是为正官;还有总领六曹、职掌案牍的首领官(经历、知事、照磨)。府设有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同知、判官、推官,知事等官职。有的府隶属于诸路,有的直隶于行省;有的统领州县,有的则不统州县。州有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以及同知、判官等官。有些州直隶于路或行省,有的州不统县。县有达鲁花赤、县尹等官。有些县直隶于路或府。边远地区还有"军"的建制,品秩及设官置吏皆如下州。路治所在的都市,设一个或几个录事司(大都、上都设警巡院),管理市镇居民。司内置达鲁花赤、录事、录判等官员。

  各级行政官员的任命权都掌握在中央,投下的州县,其达鲁花赤一职,由领有该地的诸王、贵戚或勋臣任命。

  御史台在地方上也有相应的分设机构,即监临东南诸省的江南道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和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简称西台)。南台和西台品秩与中央御史台(内台)相同。内台、南台和西台以下各设若干道肃政廉访司。

  为了征伐或镇抚的需要,枢密院有时也在有关地区设置行枢密院(简称行院)。

三、基层行政设施

  元代社会的基层行政设施,是通过社制和坊里制的推行而确立起来的。社制又称村疃制度,是元朝在农村的蒙、汉地主统治机构的基层组织。元朝,在县一级下面设立两套行政组织(与驻防军相结合):城关的坊里制;农村的村社制。坊里制于城内分若干片,名曰隅(如东西隅、西南隅、东北隅、西北隅)。隅下设坊,置坊官、坊司。坊下设里或社,置里正、社长;有的设巷而不设里,置巷长。村社制则于县下设乡,置乡长;有的设里正而不设乡长。乡之下设都,置主首。主道名额是:上等都四名,中等都三名,下等都二名,均视户数多寡而定。都之下设村社。社的户数,率以五十家为准,除驻防蒙古军、探马赤军外,蒙古军由各自千户的士兵编成。探马赤军从各千户、百户和部落中拣选士兵,组成精锐部队,在野战和攻打城堡时充当先锋,战事结束后驻扎镇戍于被征服地区。户数超过五十家者,待增至一百家,添设一社长。不满五十家,则与附近村落相并为一社。地远人稀处,难以相并的虽不满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许三村、五村合并为一社,其社长由适中之村,择一人担任。社长的职责在于劝督本社农民"务勤农业,不致堕废"。严禁社长率领社众"非理动作聚集",社长应监督农民聚众集会,有不服从社长劝告者,"从本处官司就便究治"。坊里制和村社制在实行的过程中逐渐合二为一。

元朝官职

诸路万户府:

  上万户府,管军七千之上。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俱正三品,虎符;副万户一员,从三品,虎符。

  中万户府,管军五千之上。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俱从三品,虎符;副万户一员,正四品,金牌。

  下万户府,管军三千之上。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俱从三品,虎符;副万户一员,从四品,金牌。其官皆世袭,

有功则升之。每府设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提控案牍一员。

  镇抚司,镇抚二员,蒙古、汉人参用。上万户府正五品,中万户府从五品,俱金牌;下万户府正六品,银牌。

  上千户所,管军七百之上。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俱从四品,金牌;副千户一员,正五品,金牌。

  中千户所,管军五百之上。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俱正五品,金牌;副千户一员,从五品,金牌。

  下千户所,管军三百之上。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俱从五品,金牌;副千户一员,正六品,银牌。

  弹压二员,蒙古、汉人参用。上千户所从八品,中下二所正九从九品内铨注。

  上百户所,百户二员,蒙古一员,汉人一员,俱从六品,银牌。

  下百户所,百户一员,从七品,银牌。

  儒学提举司,秩从五品。各处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每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吏目一人,司吏二人。

  蒙古提举学校官,秩从五品。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七品。至元十八年置。惟江浙、湖广、江西三省有之,余省不置。

  官医提举司,秩从六品,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掌医户差役词讼。至元二十五年置。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各立一司,余省并无。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秩正三品。国初,两淮内附,以提举马里范章专掌盐课之事。至元十四年,始置司于扬州。使二员,正三品;同知二员,正四品;副使一员,正五品;运判二员,正六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照磨一员,从九品。三十年,悉罢所辖盐司,以其属置场官。大德四年,复置批验所于真州、采石等处。

  盐场二十九所,每场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办盐各有差。

  吕四场,余东场,余中场,余西场,西亭场,金沙场,石塂  场,掘港场,丰利场,马塘场,拼茶场,角斜场,富安场,安丰场,梁垛场,东台场,河垛场,丁溪场,小海场,草堰场,白驹场,刘庄场,五佑场,新兴场,庙湾场,莞渎场,板浦场,临洪场,徐渎浦场。

  批验所,每所提领一员,正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批验盐引。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员,同知二员,运判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照磨一员。至元十四年,置司杭州。大德三年,定其产盐之地,立场有差,仍于杭州、嘉兴、绍兴、温、台等处,设检校四所,专验盐袋,毋过常度。

  盐场三十四所,每所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

  仁和场,许村场,西路场,下沙场,青村场,表部场,浦东场,横浦场,芦沥场,海沙场,鲍郎场,西兴场,钱清场,三江场,曹娥场,石堰场,鸣鹤场,清泉场,长山场,穿山场,岱山场,玉泉场,芦花场,大嵩场,昌国场,永嘉场,双穗场,天富南监,长林场,黄岩场,杜渎场,天富北监,长亭场,龙头场。

  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员,同知二员,运判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照磨一员。至元十四年,始置市舶司,领煎盐征课之事。二十四年,改立盐运司。二十九年罢,立提举司。大德四年,复为运司。九年复罢,并入元帅府兼掌之。十年,复立都提举司。至大四年,复升运司,径隶行省。凡置盐场七所:

  盐场七所,每所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

  海口场,牛田场,上里场,惠安场,浔美场,浯洲场,氵丙洲场。

  广东盐课提举司。至元十三年,始从广州煎办盐课。十六年,隶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二十二年,并入宣慰司。二十三年,置市舶提举司。大德四年,改广东盐课提举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其属附见:

  盐场十三所,每所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

  靖康场,归德场,东莞场,黄田场,香山场,矬峒场,双恩场,咸水场,淡水场,石桥场,隆井场,招收场,小江场。

  四川茶盐转运司。成都盐井九十五处,散在诸郡山中。至元二年,置兴元四川转运司,专掌煎熬办课之事。八年罢之。十六年,复立转运司。十八年,并入四道宣慰司。十九年,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通辖诸课程事。二十二年,置四川茶盐运司,秩从三品,使一员,同知、副使、运判各一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

  盐场一十二所,每所司令一员,从七品;司丞一员,从八品;管勾一员,从九品。

  简盐场,隆盐场,绵盐场,潼川场,遂实场,顺庆场,保宁场,嘉定场,长宁场,绍庆场,云安场,大宁场。   

广海盐课提举司,至元三十一年置,专职盐课,秩正四品。都提举二员,从四品;同提举二员,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

  市舶提举司。至元二十三年,立盐课市舶提举司,隶广东宣慰司。三十年,立海南博易提举司。至大四年罢之,禁下番船只。延佑元年,弛其禁,改立泉州、广东、庆元三市舶提举司。每司提举二员,从五品;同提举二员,从六品;副提举二员,从七品;知事一员。

  海道运粮万户府,至元二十年置,秩正三品,掌每岁海道运粮供给大都。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并正三品;副万户四员,从三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从八品;照磨一员,从九品;镇抚二员,正五品。其属附见:

  海运千户所,秩正五品。达鲁花一员,千户二员,并正五品;副千户三员,从五品。若温台,若庆元绍兴,若杭州嘉兴,若昆山崇明、常熟江阴等处,凡五所,而平江又有海运香莎糯米千户所。

  诸路总管府,至元初置。二十年,定十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路秩从三品,不置治中员,而同知如治中之秩,余悉同上。至元二十三年,置推官二员,专治刑狱,下路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司吏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译史、通事各一人。其属附见:

  儒学教授一员,秩九品。诸路各设一员,及学正一员、学录一员。其散府、上中州,亦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

  蒙古教授一员,正九品。

  医学教授一员。

  阴阳教授一员。

  司狱司,司狱一员,丞一员。

  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织染局,局使一员,副使一员。

  杂造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府仓,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惠民药局,提领一员。

  税务,提领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

  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

  散府,秩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知府或府尹一员,领劝农奥鲁与路同;同知一员,判官一员,推官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所在有隶诸路及宣慰司、行省者,有直隶省部者,有统州县者,有不统县者,其制各有差等。

  诸州。中统五年,并立州县,未有等差。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

  诸县。至元三年,合并江北州县。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诸军,唯边远之地有之,各统属县,其秩如下州,其设官置吏亦如之。

  诸蛮夷长官司。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

  各处脱脱禾孙,掌辨使臣奸伪。正一员,从五品;副一员,正七品。

  勋一十阶:

  上柱国正一品        轻车都尉从三品

  柱国从一品         上骑都尉正四品

  上护军正二品        骑都尉从四品

  护军从二品         骁骑尉正五品

  上轻车都尉正三品      飞骑尉从五品

  爵八等:

  王正一品          郡侯从三品

  郡王从一品         郡伯正四品

  国公正二品         郡伯从四品

  郡公从二品         县子正五品

  郡侯正三品         县男从五品

  右勋爵,若上柱国、郡王、国公,时有除拜者,余则止于封赠用之。

  文散官四十二:

  开府仪同三司        中宪大夫

  仪同三司          中顺大夫以上正四品

  特进            朝请大夫

  崇进            朝散大夫

  金紫光禄大夫        朝列大夫以上从四品

  银青荣禄大夫以上俱正一品  奉政大夫

  光禄大夫          奉议大夫以上正五品

  荣禄大夫以上从一品     奉直大夫

  资德大夫          奉训大夫以上从五品

  资政大夫          承德郎

  资善大夫以上正二品     承直郎以上正六品

  正奉大夫          儒林郎

  通奉大夫          承务郎以上从六品

  中奉大夫以上从二品     文林郎

  正议大夫          承事郎以上正七品

  通议大夫          征事郎

  嘉议大夫以上正三品     从事郎以上从七品

  太中大夫          登仕郎

  中大夫           将仕郎以上正八品

  亚中大夫以上从三品,旧为少中,延佑改亚中。  登仕佐郎

  中议大夫          将仕佐郎以上从八品

  右文散官四十二阶,由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六品至九品为敕授。敕授则中书署牒,宣授则以制命之。一品至五品者服紫,六品至七品者服绯,八品至九品者服绿,武官以下皆如之。其官常对品,惟九品无散官,则但举其职而已,

 武散官三十四阶:

  龙虎卫上将军        宣武将军以上从四品

  金吾卫上将军        武节将军

  骠骑卫上将军以上正二品   武德将军以上正五品

  奉国上将军         武义将军

  辅国上将军         武略将军以上从五品

  镇国上将军以上从二品    承信校尉

  昭武大将军         昭信校尉以上正六品

  昭勇大将军         忠武校尉

  昭毅大将军以上正三品    忠显校尉以上从六品

  安远大将军         忠勇校尉

  定远大将军         忠翊校尉以上正七品

  怀远大将军以上从三品    修武校尉

  广威将军          敦武校尉以上从七品

  宣威将军          保义校尉

  明威将军以上正四品     进义校尉以上正八品

  信武将军          保义副尉

  显武将军          进义副尉以上从八品

  右武散官三十四阶,自龙虎卫上将军至进义副尉,由正二品至从八品,其除授具前。

  内侍散官一十四:

  中散大夫正二品       通御郎从五品

  中引大夫从二品       侍直郎正六品

  中御大夫正三品       内直郎从六品

  侍中大夫从三品       司谒郎正七品

  中卫大夫正四品       司阍郎从七品

  中涓大夫从四品       司奉郎正八品

  通侍郎正五品        司引郎从八品

  右内侍品秩一十四阶,自中散至司引,由正二品至从八品,其除授具前。

  司天散官一十四:

  钦象大夫从三品       候仪郎从六品

  明时大夫          司正郎正七品

  颁朔大夫以上正四品     平秩郎从七品

  保章大夫从四品       正纪郎

  司玄大夫正五品       挈壶郎以上正八品

  授时郎从五品        司历郎

  灵台郎正六品        司辰郎以上从八品

  右司天品秩一十四阶,自钦象至司辰,由从三品至从八品,其除授具前。

  太医散官一十五:

  保宜大夫          成和郎从六品

  保康大夫以上从三品     成全郎正七品

  保安大夫          医正郎从七品

  保和大夫以上正四品     医效郎

  保顺大夫从四品       医候郎以上正八品

  保冲大夫正五品       医痊郎

  保全郎从五品        医愈郎以上从八品

  成安郎正六品

  右太医品秩一十五阶,自保宜至医愈,亦由从三品至从八品,其除授具前。

  教坊司散官十五:

  云韶大夫        司乐郎从六品

  仙韶大夫以上从三品   协乐郎正七品

  长宁大夫        和乐郎从七品

  德和大夫以上正四品   司音郎

  协律大夫从四品     司律郎以上正八品

  嘉成大夫正五品     和声郎

  纯和郎从五品      和节郎以上从八品

  调音郎正六品

  右教坊品秩一十五阶,自云韶至和节,由从三品至从八品,其除授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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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版本

  元朝的前身是蒙古汗国,由成吉思汗所建。当时官制比较简单,实行领主分封制。其办法是,把全国牧民按地区编为十、百、千、万户,各设长以统领。万户长、千户长都是开国功臣,由成吉思汗任命,占有不等的封地和封户。封户平时畜牧生产,缴纳赋税,战时由领主率领,随大汗出征。所以,这种领主分封制实质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成吉思汗的私人财产和宫廷事务分属于四个斡耳朵。斡耳朵是宫帐的意思,由成吉思汗四个妻妾分别管理和继承。成吉思汗的亲军有10000人,称怯薛军。怯薛是“番直宿卫”的意思,也就是宿卫军。他的成员称怯薛歹,长官称怯薛之长。怯薛除保卫大汗外,还负责大汗的日常生活,并兼办公事,处理国务。怯薛组织中为大汗主管文书的官员称必阇[du都]赤。必阇赤,意为“书史”,也可以参谋国事。司法官称扎鲁忽赤,汉译为断事官。元朝统一中国后,国家规模超过汉、唐,蒙古汗国官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为了行使有效的国家管理,蒙古统治者对历代中原王朝官制,特别是金朝官制,多所借鉴,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元朝官制。

  (1)中央官

  元朝中央最重要的机构是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

  元朝不采用隋唐确立的三省制度,而是沿用金朝尚书省制度,更名为中书省。中书省是由蒙古汗国时侍卫官必阁赤演化而来,又称都省,为管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名誉上的长官是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称“行中书令”或“领中书令”,但并不常设,元代只有四个皇太子兼任此职,而且“首居重器,未尝事事”(《秋涧集》卷八四),“名虽如是,实则未闻”(《青崖集》卷四)。实际上中书省的长官是右丞相和左丞相,总领省事,裁夺庶政。元制尚右,右丞相地位高于左丞相。平章政事是丞相的副贰,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统称宰执。又有参议中书省事,掌管左、右司文牍,并可参决军国重事。左、右司,各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中书省统领六部。六部皆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六部职掌与宋朝相仿,惟兵部不掌军政,只负责邮传屯牧。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元朝曾三次设立尚书省,与中书省分权,但时间都不长(三次设置合计八年),所以终元之世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省制。

  需要指出的是,元代宰执官名运用十分混乱,原因是相当长时间内被用于赏功加官,到元中期恶性发展,从京官到外官,从文职到武职,甚至佞倖、僧道之类,往往都被授予宰执头衔,有时前面加“遥授”字样,有时则径称丞相某某、平章某某,职官、加官颇难分辨。直到元朝后期,加官宰执头衔才得到控制。

  枢密院是最高统军机构。除怯薛外,“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元史·百官志二》)。最高长官枢密使,也不常设,实际上的长官是知枢密院事,下设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佥枢密院事、同佥枢密院事、院判、参议等官。元朝枢密院与宋、金枢密院略有不同,即遇有大征伐,另在用兵处分置行枢密院。行枢密院简称行院,是临时性的,事已则罢。元朝军队分宿卫(戍卫京师)和镇戍(镇守全国各地)两大系统。宿卫军又分怯薛和五卫亲军。怯薛军入元后仍然保留,处于功勋军的地位,设怯薛长,归皇帝亲自统辖。怯薛待遇优厚,元朝高级军政官员多出身于怯薛。所以,官员以怯薛出身者最显贵。五(左、右、中、前、后)卫亲军是中央常备军,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由枢密院管辖。镇戍军也由枢密院调动,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其编制为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分别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率。各级军官都是世袭,地位高于文官。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草木子·杂制篇》)。设官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元代御史台地位高于唐、宋,一改以往以低品位官员监察高品位官员的传统。御史台直属机构有殿中司和内察院。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主管检查朝廷礼仪、考核京官。内察院设监察御史,主管刺探举报各种违法之事,有一定独立性,称作天子的耳目之司。元朝还在江南、陕西分设行御史台。御史台(内台或总台)与江南行台(南台)、陕西行台(西台)分辖二十二道,腹里与河南、辽阳二行省八道隶内台,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十道隶于南台,陕西、甘肃、四川、云南四行省四道隶于西台。每道设肃政廉访司(初设时称提刑按察司),置使、副使、佥事、经历等员。廉访官分临所管道监察,称为分司,每年八月至次年四月出巡,监察地方官吏,复审案件。元代御史台可以自选从总台到肃政廉访司的官员(需奏皇帝批准),这在历朝监察官的设置上是绝无仅有的,反映了元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元朝是一个开放型的政权,重视利用中外各种宗教加强思想统治,因此设有管理宗教事务的各种机构。最重要的是宣政院和崇福司。宣政院设院使、副使、同知、佥院、同佥、院判、参议等官,主管全国释教僧徒及吐蕃事务。吐蕃著名佛教领袖八思巴曾为宣政院第一任总领,被尊为“帝师”、“大宝法王”。如吐蕃有事,宣政院另设分院往治。崇福司,一度改称崇福院,掌管也里可温(基督教)事务,管理本教教士和十字寺(教堂)。设官有崇福使、同知、副使、司丞、经历、都事、照磨等官。据考证,元朝有也里可温教寺院72所。道教则由集贤院兼管。江南道教由皇帝敕封的正一道天师掌领。元朝对各种宗教寺院大加保护,主管祭祀典礼的太禧〔xi喜〕宗禋〔yin因〕院同时负责对寺院的修缮。

  元朝称院的机构特别多,主要有两类。一类设官是院使、同知、副使等。除前面提到的几个以外,还有宣徽院,掌管皇帝酒膳及朝廷筵宴。光禄寺是宣徽院的子机构。太常礼仪院,掌管礼乐、祭享宗庙社稷、封赠谥号等事。太史院,掌管天文历法之事。太医院,掌管医药和各种医药机构,同时制奉御用医药。将作院,掌管官府手工业。通政院,掌管全国驿站,后分置大都、上都两院。典瑞院,掌管皇帝的印玺信物。中政院,掌管皇后宫中财政、营造、供给。储政院,初名詹事院,掌管辅翼皇太子之事。另一类设官是各种名目的学士。有翰林兼国史院,负责拟写诏令,纂修国史。蒙古翰林院,负责翻译文字。集贤院,负责学校和征集人才,同时兼管道教、阴阳、占卜等事。下辖国子监和国子学。监负责学的教令,设祭酒、司业、丞等官。学负责教授生徒,以博士领衔管理。又有蒙古国子监和蒙古国子学,不隶集贤院,而归蒙古翰林院管理。奎章阁学士院,掌管进呈经史书籍,考校历史,纂修《经世大典》。下辖群玉内司,掌管图书宝玩;艺文监,主管以八思巴文字翻译儒学经典。

  此外,还有称府、称寺、称司、称监的机构。称府的有大宗正府,设扎鲁忽赤若干,由诸王为之长,掌管治理诸王、驸马以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诉讼,也兼管蒙、汉相关的刑狱。侍正府,设侍正府侍、同知,掌管内廷近侍之事。称寺的机构设卿、少卿。多为主管斡耳朵的机构。如长庆寺、长秋寺、承徽寺、长宁寺、延徽寺等。蒙元皇帝、皇后的斡耳朵各有私产和人户,死后由亲族继承。除这一类机构外,还有武备寺,掌管兵器的制造和供应。太仆寺,掌管马政。尚乘寺,掌管皇帝御用车马。值得注意的是元朝不设大理寺,以其职掌归入御史台。称监的机构有太府监,设太卿、太监、少监,掌管财务库藏。领内、右、左库藏。都水监,设监、少监、丞,掌管河堤渠防。又在地方分设大都河道提举司,山东、河南行都水监等机构。秘书监,设卿、太监、少监,掌管图书。司天监,设提点、监、少监,掌管历象研究及教学。又有回回司天监,设官同司天监,是少数民族星象学者观察天象的专门机构。设司的机构有大司农司,设大司农、卿、少卿,掌管农桑、水利及赈济之事。大都(今北京)留守司,设留守、同知、副守,掌守卫京城。

  (2)地方官

  元朝地方有两个系统,一是行省系统,一是土司系统。

  行省,即行中书省,也简称省。元朝以大都为都城,称河北、山东、山西之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腹里之外,分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广、江西、江浙等十个行省。“省”,最初是官署名,如中书省。行省是中书省分出来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官同中书省,亦有丞相、平章、右左丞、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都事等。这种制度是从金朝学来的,金朝叫行尚书省,是临时的,不常设;元朝定型为常设的机构。以后,行省又演化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明、清时候,行省作为官署名不复存在,但作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则沿用下来。行省下是路、府、州、县。路分上路和下路,满10万户为上路,不及10万户为下路,地理位置重要的地方,不论人口数亦可置上路。路设总管府,长官称达鲁花赤,总管副贰。下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官,下辖儒学(学校)、司狱司、织染局、杂造局、录事司等分管各项专门事务的部门。府的设置不普遍,有的直属中书省,有的隶属于行省,有的隶属于路。府之下有的直辖州县,有的不辖州县。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等员分管各项具体事务。州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江北标准不一。江南50000户以上为上州,30000户以上为中州,不及30000户为下州。江北15000户以上为上州,6000户以上为中州,不及6000户为下州。州设达鲁花赤、知州为长官,其他设官如同府制。县也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以3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划为上、中、下县。江北以6000户以上、2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划为上、中、下县。县设达鲁花赤为长官,下设县尹、县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在比较重要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设有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今台湾)等地。

  土司设置于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元帅、万户、千户等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有的土司设在行省之内,如湖广、云南、辽阳等行省;有的设在行省之外,如维吾尔、吐蕃等。元朝土司的设置,是唐朝羁縻州县的进一步制度化,以后为明、清两朝继承下来,对巩固祖国的统一很有作用。

  元朝以蒙古族为统治民族,把人户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四等人户在政治待遇上显分优劣,从中央官到地方官的设置上都有突出的反映。高级官员基本上为世袭蒙古、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人官僚所垄断,而汉人官僚也往往充任副职。如中书省,右丞相必须是蒙古人,色目人可任左丞相,而汉人只能任平章政事。有元一代,非蒙古人做丞相的只有三人。御史台也是一样,“台端非国姓不以授”(《元史·太平传》)。台端,指御史大夫。国姓,指蒙古人。至于地方行中书省长官丞相、平章政事,更是非蒙古人不任。元朝还有一个特殊的官名“达鲁花赤”,蒙古语“镇守者”的音译,按规定由蒙古人(偶有色目人)担任。中央许多机构,地方路、府、州、县,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都设有此官。达鲁花赤的设置,也体现了强化蒙古贵族统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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