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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福建池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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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1:4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建池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讨论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池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 会址拟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旗峰村(下杭)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研究池姓姓氏发展历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追念先祖,联络宗亲,促进团结互助。遵守法律法令,服务于“三大文明”建设,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如下:
1、协助各地池氏宗亲建立完善池氏宗亲联谊会基层分会,并组织各地宗亲分会代表召开联谊会、开展祭祖等活动。
2、指导协助各地池氏宗亲续修当地池氏支谱,理顺支谱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闽清池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
3、支持协助统修福建宗谱编委会的工作,为统修福建池氏宗谱献计献策,收集资料,共同完成池氏家族的人心工程,为编纂好福建池氏宗谱,尽心尽责。
4、收集一切有关池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池氏宗谱)和有关池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池氏文化著作,凡是流散在各地宗亲的资料,必须统一收归到指定的资料库统一管理,以便各地宗亲查阅谱系等资料。
5、将各地池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制成 VCD 光盘和图册,以供研究池氏家族历史的需要。
6、组织池氏家族企业家俱乐部,将各地池氏企业家有效的联系到一起,为发展经济、促进交流服务。
7、创造条件为筹建“池氏文化基金委员会”做准备,以利资助人才培养、急难救济、弘扬池氏文化等项目之急需。基金会的组织及条款的制定将由理事会及各地代表讨论具体制定。
8、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1、个人会员: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池姓人员,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凡经民政社团管理机关正式办理登记手续的池氏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为:由入会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宗亲分会按名额从个人会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如学术研究、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宗亲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知法懂法守法,会使用计算机。
1、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2、秘书长: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3、名誉会长:德高望重,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4、理事会理事成员: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输送,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合法权益,乐于奉献;
5、会计、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懂得财务做账,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财务工作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敬宗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任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3—5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的人选由会长推选,理事会通过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学术研究组、财会管理组、经济开发组和对外联络组等组织机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个人会员每年10元/人(无固定收入的5元/年,多交不限),团体会员视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最底不少于200元/年);
2、捐赠(为本会提供捐助者,纳入本会纪录,建立功德,并适时公布表彰,捐助多,贡献大者,本会发给荣誉证书);
3、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开支:
1、网站建设支出;
2、资助特困优秀学生和特困家庭;
3、开展联谊活动工作经费;
4、维护宗亲文化古迹;
5、出版宗亲文化刊物。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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