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 作谱必法史氏:布系图于前,以繋支派者,仿目录也;述谱传于后,以分等第者,仿列传也。
- 谱图
系世经人纬,一世一图,至五世而止,取“五世而斩”之义;六世又从五世起至九世止,取“九族”之义。名下书字、书行、书出仕官爵、书迁徙居址;未成人而卒者,书‘早世’;无嗣者,书不系防后之非族搀裔也。
- 宗谱
列图于前,便稽支派;列世开行于后,则昭穆序次,秩然不紊。其有行第与所称不同者,盖失於查订,或避讳易呼,有此,於行下书称某行。其不去原行者,序不可乱也。
- 谱传
以讳字之下,书行第及其所自出之次第,仍书其生卒年月日时,概所配某氏生卒年月日时,子几某,女几
适某,其葬某茔,并详书之,俾厥后得稽查也。
- 本宗淑德懿行,及名业卓昂,皆后裔当记忆,以起孝思,以图绍述。故别为立传,以示崇奖,且以风后人也。
- 本姓过继者,必於亲支内择其应继者继之,仍於所出下书“某为某嗣”,於所继下书“立某子某为嗣”。图行皆备,书之其有。非所应继而继者,■伦乖紊,并宜改正。
- 男子出继与异姓者,不书,恶其弃宗也。异姓来继者,亦不书,恶其乱宗也。然本姓恐世远误为婚姻,仍於其父图下明书“出继某姓”,不入行第,以免混乱。其有习倡优,流离为人下者,不叙。
- 异姓收继及收为义子者,另立义录,详书某姓某收为嗣,或养为子,别族属、明宗法也。然其世数第行,与本宗相同者,以便称谓。
- 子非一氏出者,明书‘配某氏生子某’、‘继娶某氏生子某’;庶子书‘侧室某氏出’,行第不书所出者,统於父也。
- 男子为僧道者,法所当黜,恶其离宗而习异端也。然亦有不得已而为之者,原情宥之,姑存其名,以俟悔悟而归正也。
- 男子有作非为者,■黜,不书其所自出,亦不书其讳字,所以恶辱先也。有子克蓋前愆者,仍录之,只称某人孙,示与父绝也。
- 凡娶妻必书‘某处某氏某人女’,嫁女必书‘某处婿姓名’,重阀阅也。如门第不称,男婚,不书其妇;女嫁,不书其婿。
- 贤母节妇,及性行端慎,足为闺范者,并附人物,以旌之。其最著者,亦别为立传,昭内则也。
- 妇人改适,及育过而出者,夫下不书其姓,子下不书某氏所出,盖夫妇之义绝,而母子之情存也。其有已适已出而还就子养者,生不复书,卒不入祀。
- 子孙嗣育繁衍,立岁报一册,虚其格眼。每岁冬,各派其生裔嗣,即报掌谱族长,会订命各,俾无嫌犯重称,至成人始与列行,盖惧为殇者乱云。
- 宗谱纪一修续,庶免遗失。每修务遵旧式,公明详慎,以光继述。
- 古今名墨,本宗遗文,皆文献所关,毋使散佚。每类依尊卑裒录,今观者采焉,且以表世德,示家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