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 苏法五世为一系,书名而不详事迹;欧法亦五世为一系,详注事迹而画为格杆。今效苏欧二法,五世列为一图,而即以字行事迹类注于系名下。
- 五世为一系,提之于上,长子直接本身书之,众子以次旁列,世世相承,人尽则止。上世人少,下世人多,依次摆开,空其上白;上世有人,下世无嗣,亦空其地,不使旁侵,但书曰“子止”,不忍绝之之意云。
- 世系序昭穆而齿不论,列长幼而序必先;论叔侄尊卑,不论贵贱;论兄弟后先,不论嫡庶。亲亲长长,即寓其中。故生卒必书,殇者不录;配者必书,出者不录;承继必书,继非同宗者不录。承继者,即于所嗣系下注明嗣子,于所生系下注明“出嗣”二字,以明为人后者,不得顾其私亲之义。此世次之大凡也。
- 乳呼为名,族呼为字,是名字即宗派之所在,不可不同。从前各房各取,久必无考。今取定数十字,开列于后,务使通族皆然。倘一反是,即以不同宗论。
原有宗派 名取 钟英毓哲万载昌隆
字取 开后守先许多拔萃
新取宗派 名取 创业垂统克振家声其在子孙维光邦国
字取 学礼诵诗能承祖德如君忠厚福有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