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氏宗亲-东南区池氏-福建池氏

应天公·中仙池氏


吾族本村山林业产记要

  我族自国禄公开基中仙,人财逐步发展。至十六世元钰公得地坡兜坊后,五泽十八世七十二乃三百六仪(注:五泽:生荷、生薰、生万、生茂、生芳;十八世:廷拔、廷扳、廷捷、廷援、廷举、廷学、廷誉、廷觉、廷宝、廷宾、廷宗、廷察、廷圭、廷琬、廷琰、廷煌、廷辉、廷炳、廷煜、廷焰;七十二乃、三百六仪参见谱系),人丁发展突飞猛进。我族兴旺,他族衰落,必然规律。本地之洪李两姓绝炯,乐姓衰退--不堪邻村之后垅隔北坑也,显然衰退,人口无几。
  丁财两旺,对生活之需要、生产基地之扩张,必然趋势。泽世乃辈以来,各房与他族购入之田地、山场、竹林、杉木等,四方皆有(另附历史祖遗管辖山界于后),契据鲜明。历史以来管辖无异。
  自从公元一九四九年解放以后,实行土地改革政策,规定旧契约一律作废。特别于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大破四旧,甚至搜家所有旧书旧契,一律烧毁。吾族群众奉行政策,多数旧契被焚,寥剩无几。
  公元一九五八年公社化时,办起全民食堂,一切生产资料归公,无分姓氏、村落,均以生产大队统一管理。由於形势变化,体制缩小,于一九六一年冬,原来中仙大队之玉溪、坑里、盖竹头、天平洋、和顺另划一个大队,成立为上仙大队。在分队时,经过中仙与上仙两个大队干部充分讨论,定出分财方案,按人口以中仙占百分之六十九、上仙占百分三十一比例分配,立有协议存案。
  至于山场,在废除旧契约的政策下,听从公社(现在的乡)党委指示,按历史和现实生产活动情况,由中仙公社书记黄正雾,会同中仙大队书记池英茁、大队长池起常、上仙大队书记蒋绍威、大队长黄忠岳,亲赴山场察看后,共同定出两队山场界线:现在公路对面,从太保宫沿仑直至罗城、至牛角岩;公路后壁,从锦坑垅直至坑里大王宫,沿溪直上至坑里洋头,靠中仙方向归中仙大队所有,靠上仙方向属上仙大队所有,并于翌年按此界线开了防火路为标志,双方均按此界线进行各自山场造林、砍伐、种地瓜、做坟墓等生产活动,十几年来均无异议。
  一九七八年,由于县法院干部包干上仙,偏听一面之词,取得县院个别干部的支持,上仙大队遂于一九八零年上告尤溪县法院,企图强争山场山界,纠纷从此开始。终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县院开庭审判,以一九五三年的山林调查表,当作林改册,作为判决依据,定出不合理的判决界(见一九八三年十二月 日县判决书)。不平则鸣,我方当即向三明中级法院申诉,并取得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的证明(原证明系三明中院林庭收存):一九五三年的山林调查表不得作为山林权法定依据。三明中级法院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政策条文,宣布一九五三年山林调查表不得作为山林权依据,撤消尤溪县法院一审判决,重新作出终审判决:界线从牛角岩往西,下至鞍部,顺南面九曲坑,直到小溪汇合处,沿小溪往东,绕过后垅隔,再往跨过农田至公路,沿公路向西至和尚垅,顺和尚垅农田,至长垅东边山脊,上至后山隔,经虎墓隔歧面尖峰,到坑里寨南坡下,至水沟洋止;界线以东山场属中仙大队,界线以西山场属上仙大队(附图)(详见一九八四年八月五日三明中院终审判决书)。二审判是我国法制的规定,虽然我族与历史山林权界比较,吃亏不小,如天平洋南坑百丈岩原属我族山场,多受损失,但国家法律必须执行,只好按照终审界线管业从事生产活动。而上仙大队部份顽民野心不死,仍在继续挑动,意欲推翻国家法律,蓄谋不轨。吾辈群众,后裔子孙,须加警惕。祖遗产业、法定山权,必须完整继承,不受损失。
  至于与华仙大队交界之山场,除插入山头顶、犬头岩、溪埝、下村、下洋、上坂、黄厝底、鬼坑等片之山林外,於一九七六年,经公社领导会同两队干部,定出现管界线:以上际尾坑,直上大山顶,至大坑仑岐,至下大洋水头、杀人弯后仑,至酒瓶寨,至下村坡,至后洋尾,至北坑寨,至曲底岐。
  与苏锋大队交界山场:从曲底岐,至竹筒坑,至五龙隔,至水沟洋隔,至官头隔,沿仑直下,与竹峰交界。与竹峰大队交界山场:从官洋尾岩角寨,至田地坑尾岐,至三丘,至小甩坑隔,至佳边,至南蛇过江,至赤岭坑,至赤岭隔。
  以上与邻队交界山场,必要之处另立有双方协议书,存案村部,可作查考。至于零星插花林,另立有详表附后。
  此次续修族谱,老幼子孙一体重视,曾经各房代表多次座谈讨论,对祖遗山场共同回忆认识,和有关材料证实,特将祖遗山场与邻村交界地址於后:
  龙门场领头、晦窑隔仑、椿臼坪隔,至百丈岩岐、盖竹头、坑里、上际、大山顶、大坑、下大洋头、酒瓶寨、下村坡、上碓歧、北坑寨、碓坑头,至乌坑里、竹筒坑隔、五龙隔、东葭头岐、横乾、官洋尾、大溪拱桥头仑,直上至碗底垅岐、加边南、蛇过江、赤岭岐、下际尾,至龙门场岭头。唯界内之岭头、盖竹头、坑里、北坑等山场,系族辈购置,分别与龙门场岭头阮家、盖竹头黄家、坑里谢家、北坑许家合管,从事生产、做坟墓等。历史以来,双方自由,互不干涉。
  吾族子孙,早年开基天平洋、田地坑、官洋尾等地住居,均在该地置有山场、业产、农田,亦宜共同继承管业,不受损失。
  山林是发展生产之基本、提高生活之资源,祖祖辈辈,拯宜重视。特撰专叙以志之。

                二十七世裔孙 蛟腾 谨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