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九九七年岁次丁丑重修

瑞安前池西河郡池氏族谱

瑞安平阳坑吴礼祥梓辑


凡例

一 宗谱为万代之信史,明一族之伦常。欧公以纵书见优,苏公以横书见长,二公虽纵横不同,其理则一。今我族中修谱,当两参而用之。律定二十年小修,三十年大修。

一 系图上自高曾、下及元孙,五代纵书,法欧公式。至五代再提,以备九族,余则俱仝。

一 子孙行名字表与祖先俱同者,速当更正。若只一字相同,当法讳徵不讳在之例。至于同音异字者,不拘。

一 谱图名下法苏公式,横书表号、履历、爵秩及娶适、生卒、坟志(地点、坐向、界址),以便族中子孙稽考。

一 继绍以大宗为重。如大宗无子、小宗独子,不可以独子而忘大宗;既绍大宗,而小宗亦不可无继,须从权兼祧小宗,俟大宗生孙后分继小宗,余则类推。

一 子孙有过伯叔者,当于本人名上书“嗣子”字样、名下注明生父讳字。有出继异姓者,即于其父名下书明某子继某地某姓某公为嗣,以便后日归本宗之计。

一 支图用朱笔者,明嫡派也;用墨笔者,别异姓也。有抚螟蛉及招赘养老者,以恩义论,只准注明某地某姓人,不可以血支联之,恐开后世异姓乱宗之实。有修谱执者,必谨之慎之,毋贻伊戚。

一 族中有嫡庶两子,世俗无论长幼、总以嫡子列前,于理未协。盖父生母育,原有名分,毋庸尊嫡卑庶,致使雁行倒置,渐起纷争。今我族修谱,当节去世俗陋习,而以长幼次序定之,以杜争端,而重族谊。

一 青年嫠妇,不论家之贫富,但上能孝养双亲、下能抚孤成立,而且不隳节操,始终若一者,族人当详告有司,请旌奖之,以为后世嫠妇者劝。

一 妇人以贞节孝为重,然有不节之妇,夫死再醮,向有此例。谱中须以“改志”二字贬之,不必多赘。至于以嫂嫁叔、以叔娶[女+容夂],此等灭伦之辈,理宜斥革不收,但有已往之咎,姑体一本之亲,附殿宗谱,以示贬罚。

一 族人有迁徙异地者,业依旧谱,遍行采访。如有地有名可徵,尽采入谱。倘或名地失实,姑阙之不录。若其子孙思念祖宗、诚心来阅宗谱者,掌谱者当细问其某世某公迁某地、行名何字,宜书明一纸,藏诸谱中,以俟续修者补入可也。

一 正室、继室、侧室,即于其夫名下书明姓氏;如有所出,亦各随其母之名份定之。倘有贤淑节孝处,无分嫡庶,一同褒奖。

一 庙宇宗祠及桥梁道路等事,皆族中义举也,宜详加查考,著明原委,系某公创建、某公重修,亦以见前人几费经营、几费苦心处,不可任其泯灭。

一 忠臣、孝子、义士,无论年高德劭者,甚属可钦,故寿序行述并录谱端。如诗词杂文,但取一二,不许乱登。

一 族中有仕而显耀祖宗者、有隐而称高一世者、有建祠庙而辑谱系者、有置祀田而光祀典者,此皆有功于祖宗,宜详登其行事于谱首,以励后人。

一 排行字义,自首世起,或用五古七言,或集先世老行字。即异地相逢,一叙行名,伦次自定,正所谓若网在纲,有条不紊之意也。如行字排毕,再用祥瑞之字增之,为可。

一 谱中有祖上生卒葬处未经明晰者,姑阙之,以待查补。

一 绘本村地图山水屋舍,俾后之见者始知祖宗之聚族于斯,以见缔造经营之意。

一 先人遗像备绘于谱,使子孙对之而生敬心。

一 谱中登载人事,所以传信也。务宜问见确实,方许修入。又其人作事纵多,可法处仍置不录,必待盖棺后始行采入,以符生不立传之例。

一 宗谱正副各一份,另置小谱分存各房,以防不测。倘存贮之家有私自涂改、添注与抄卖者,凭族议罚。

 

二十七世孙 羽宸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