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xk 发表于 2018-8-1 11:34:31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需报批或报备
近日,民政部正式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予评奖评优;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办法》规定,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1、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
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2、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3、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其中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4、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5、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
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6、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
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
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7、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
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
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
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报备及即时报告类事项
《办法》规定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1、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2、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3、设立经济实体,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4、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5、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
《办法》强调,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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